遼寧省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

《遼寧省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在1994.06.02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06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6月02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1994年5月1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條 為褒揚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弘揚正氣,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八條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我省公民適用本辦法;我省公民在省外或者外省公民在我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英勇搏鬥中光榮犧牲或功績卓著、有特殊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英雄”稱號,記特等功,獎勵人民幣30000元至50000元。需批准為革命烈士的,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辦理。
第四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功績顯著、有重大貢獻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記一等功,獎勵人民幣20000元至30000元。
第五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作出重要貢獻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記二等功,獎勵人民幣10000元至20000元。
第六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事跡突出、貢獻較大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記三等功,獎勵人民幣5000元至10000元。
第七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在與犯罪分子鬥爭中作出貢獻、事跡先進的,由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授予“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獎勵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
第八條 對獲獎人員,由作出獎勵決定的機關發給獎章和榮譽證書。獎章和榮譽證書式樣由省人民政府製作。
第九條 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應按《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規定,進行申報與審批。
第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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