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在1994.05.0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5月04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5月04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在1994.05.0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在1994.05.0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弘揚正氣,維護社會治安,鼓勵公民見義勇為,保障改革開放與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
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2014年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人口...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廣大人民民眾見義勇為,自覺地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根據《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
“兩搶一盜”)犯罪行為,促進“平安湄潭”建設,根據《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和《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政府獎勵與“兩搶一盜”犯罪作鬥爭公民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遵府發〔2007〕10 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提出...
“兩搶一盜”)犯罪,促進全市平安和諧社會建設,根據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表彰獎勵規定>的通知》(黔府發〔1994〕27號)、《遵義市人民政府關於獎勵與“兩搶一盜”犯罪作鬥爭公民的實施意見》(遵府發〔...
據悉,成立見義勇為基金會是貴州省委政法委2008年的重點目標任務。早在1994年5月,貴州省政府就頒布了《貴州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公民表彰獎勵規定,明確規定了對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和保護措施。同年,省委...
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同一切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公民有權制止和行使正當防衛。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關於褒獎維護治安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在1988.12.06由南京市公安局頒布。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安定,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及時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同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的有功人員,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
第十五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受縣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農民,減免其全家1年至3年的統籌提留款和勞動積累工及義務工,減免的具體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六條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報考大中專院校時,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保送到...
第三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公民和集體組織均適用本實施辦法。我市公民在外埠和外埠公民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有...
公民對前款規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徵詢意見之日起15日內向徵詢機關提出。第三章 獎勵辦法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行為經確認後,由人民政府按規定進行表彰和獎勵。申報審批程式如下:(一)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負責社會治...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穩定,匡扶社會正義,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獎勵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的...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局、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區公安機關負責。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
第十六條 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舉薦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確認或者不予確認見義勇為人員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報人、舉薦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社會治安綜治統籌部門的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辦法予以獎勵和保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為了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個人見義勇為行為的獎勵和保護。本市公...
(四)其他見義勇為公民,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頒發見義勇為積極分子證書,給予適當獎金。第十二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見義勇為公民的表彰、獎勵,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確定後報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