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獎勵見義勇為公民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穩定,匡扶社會正義,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獎勵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獎勵見義勇為公民試行辦法
  • 類別:獎勵類
  • 試行時間:二00三年二月一日
  • 出台目的:獎勵見義勇為行為
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穩定,匡扶社會正義,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獎勵見義勇為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或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外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適用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
(一)同正在進行的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二)同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
(三)在搶險救災過程中,不顧個人安危,搶救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的;
(四)其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顧個人安危,挺身救助的;
(五)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特大刑事案件,抓獲犯罪分子起了重大作用的。
本辦法不包括職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確認見義勇為應當做到行為事實清楚,證據材料確實充分。下列材料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調查核實,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
(一)公安、司法機關提供的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社)委會的證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證明;
(四)外省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證明;
(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
第六條 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程式是:
(一)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認;
(二)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證明材料進行確認;非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認;外國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認;
(三)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見義勇為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申請覆核;
(四)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認有困難或者有爭議的,可以移交上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認;
(五)在確認過程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可以組織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專家或者邀請市民代表參加確認。
第七條 個人或者組織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行為,應當在行為發生起30日內向行為發生地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提出;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時,應當提供有關線索或者證明材料。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反映或者申請之日起90日內調查核實,並作出書面確認結論;對需要公安、司法機關作出處理結論的,應在30日內作出書面結論。
第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作出書面結論後,應分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確認為見義勇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結論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對不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應當自作出結論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告知舉薦人或申請人確認結果並說明理由;
(三)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第九條 對見義勇為公民應當給予單項或多項表彰獎勵。
(一)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有特殊貢獻的,在各縣(市)區、各單位(部門)進行表彰的同時,逐級報請市人民政府表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的,給予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獎勵,頒發榮譽證書,並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和呈報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二)見義勇為事跡突出,有重大貢獻的,在各縣(市)區、各單位(部門)進行表彰的同時,逐級報請市人民政府表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的,給予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獎勵,頒發榮譽證書,並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推薦和呈報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三)見義勇為事跡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在各縣(市)區、各單位(部門)進行表彰的同時,逐級報請市人民政府表彰,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見義勇為公民”榮譽稱號的,給予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獎勵,頒發榮譽證書;
(四)見義勇為事跡突出,有一定貢獻的,各單位(部門)進行表彰的同時,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表彰獎勵;
(五)以上獎金一次性發給見義勇為者本人,如本人光榮犧牲的,獎金髮給其直系親屬或與其生前有贍扶撫養關係的人員。
被表彰、獎勵公民要求為其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表彰獎勵不公開進行。
第十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公民,除報請各級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外,其所在地方的組織或單位,應視其情節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十一條 除每兩年集中進行一次全市性表彰獎勵外,對有特殊功績、社會影響大的見義勇為公民可隨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見義勇為公民所需資金由政府財政撥款、社會捐贈和其他收入組成,不得挪作他用。為保障見義勇為資金的可持續性,年度獎勵資金在每年財政預算的獎勵專項經費和獎勵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撥給。
第十三條 本辦法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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