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9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保護和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 頒布時間:2002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2002年8月29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2002年8月29日洛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保障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鼓勵公民同違法犯罪...
《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在1998.02.23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了鼓勵人民民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護和獎勵在維護社會治安中見義勇為的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人員,是指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
我省曾在1998年出台《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獎勵辦法》,雖然規定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優撫待遇,但標準偏低,不能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此次規定統一明確見義勇為死亡人員撫恤及補助標準是最大亮點。《意見》規定,見義勇為死亡人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
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專項資金由財政撥款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捐贈組成,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機構依法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二十五條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犧牲,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被追認為烈士的,對其家屬給予撫恤,享受有關待遇。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
《關於褒獎維護治安有功人員的暫行辦法》在1988.12.06由南京市公安局頒布。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安定,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及時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同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作鬥爭的有功人員,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於1996年12月,原名為“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基金會”,其職能是履行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相關職責,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見義勇為工作的決策部署,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維護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促進平安河南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機構設定 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內設...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褒揚在維護社會治安中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見義勇為人員,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持社會穩定,根據《遼寧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的我省人員適用本辦法。部隊官兵及外省人員...
(四)保護公共財產,節約國家資財,有突出成績的;(五)防止或者排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民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重大損失的;(六)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做出貢獻的;(七)見義勇為,捨己救人,維護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秩序,表現突出的;(八)同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作鬥爭,有功績的;(...
《無錫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是無錫市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該條例是為了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制定的條例。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
第五條 保全服務組織和保全人員必須依法從事保全服務活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全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公安機關是保全服務業的主管機關,應加強對保全服務組織的監督管理,對保全人員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工商、稅務、勞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依法對保全服務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三)在排除突發性公共事件危害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免遭或者減輕損害,表現突出的;(四)其他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現突出的。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根據其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一)通報表揚;(二)發給獎金;(三)授予“貴陽市見義勇為先進...
(一)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二)對見義勇為犧牲人員家屬和傷殘人員生活困難提供資助;(三)為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四)其他為獎勵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第二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辦法規定未得到保護的,本人及家屬可以向各級人民政府申...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輔警按照職責分為勤務輔警和文職輔警。第四條輔警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其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或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市、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事機構辦理。公安、民政、財政、勞動、人事、衛生、教育等部門和社會團體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履行...
甘肅省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目的是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保護公民。概括 (2001年11月29日甘肅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和保護公民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積極性,維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國家、公共...
陝西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2003年11月29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精神,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銀川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在2003.02.19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人員或本市公民在外地見...
法律法規對見義勇為人員已有獎勵和保護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原則)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管理部門)本辦法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工作由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治委)負責...
第一條 為實施《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市和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公安、財政、精神文明、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教育、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做好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及時、...
2023年10月26日,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簡介 (2004年9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維護首府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支持見義勇為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社會組織、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贈或者捐助。第二章 確 認 第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且事跡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一)制止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二)制止正在侵害...
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於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獎勵和保護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10年10月1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為《寧夏回族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202...
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協會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第二章 申報確認 第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機構申報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一)制止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及其相關工作。第四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並將所...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公民在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日常...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確認、獎勵和保護。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獎勵和保護,實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行為人的獎勵和保護工作。縣(市、區)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以下簡稱...
南京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 (2016年8月18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制定 2016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弘揚社會正氣,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根據《江蘇省獎勵和...
第七條 見義勇為協會、見義勇為基金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各自的章程,做好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的具體工作。第二章 確認 第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一)主動同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