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獎勵和保護公民見義勇為條例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2月26日
  • 頒布單位:唐山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公民在本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日常工作。
勞動、人事、財政、民政、教育、衛生、農業等部門和工會、婦聯共青團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廣播、電視、報刊應當大力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提供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無法定職責的公民同不法侵害進行鬥爭或者進行搶險救災等,不顧個人安危,維護國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見義勇為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和保護:
(一)發現犯罪分子正在預備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者及時報告,防止了重大案件發生的;
(二)發現犯罪分子正在實施犯罪行為,奮不顧身,予以制止的;
(三)發現在逃或者被通緝的犯罪分子,主動抓獲,扭送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協助公安機關及時偵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搶險救災中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奮不顧身,英勇救助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的。
第七條 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記功;
(三)嘉獎;
(四)發給獎金;
(五)其他獎勵。
第八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需要給予獎勵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或者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供事跡材料和必要的證明,經縣(市、區)見義勇為獎勵評審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第九條 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見義勇為獎勵的人員,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就業、入學、入伍、住房等。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因見義勇為負傷的,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公(工)傷辦理。
第十一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屬於無固定收入的農民、城鎮居民、學生等人員的醫療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解決。
應當由加害人賠償的醫療、誤工、生活等費用,依照公安、司法機關的裁決或者判決執行。
第十二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按照國家因公(工)犧牲或者烈士的有關規定辦理,直系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其子女在本市公立學校學習的免交學雜費。
第十三條 因見義勇為受傷致殘的,由人事、勞動、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評殘,按照評殘等級享受待遇;其直系親屬升學、就業等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醫療機構,對負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必須及時搶救和治療,對拒絕或者拖延搶救和精心治療的有關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司法機關和保衛部門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對誣陷和打擊、報復見義勇為人員的,應當依法懲處。
第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可以依法設立獎勵基金或者專項經費,其來源是: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財政撥款;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捐款;
(三)社會各界人士的捐款。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對貪污、挪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或者基金,未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照本條例沒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及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有權向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提出保障要求,由各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解決,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的責任人,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外見義勇為的,人民解放軍或者外埠公民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獎勵和保護。
第二十條 唐山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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