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

瀋陽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社區工作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0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建設,完善社區功能,規範社區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是指在居民委員會的基礎上經過改革、調整組建的社區委員會轄區。
社區的組織體系由中共社區基層組織、社區委員會、社區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以及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構成。
社區在法律、法規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協管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社區工作的協調、指導部門;具體負責社區工作的總體規劃和社區組織制度建設。
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對社區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組織應依法協助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幫助社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社區應根據成員居住狀況設立,社區規模一般在1000至3000戶的範圍;職工家屬聚居區和封閉型單元小區社區的設立可按實際情況確定。
社區的名稱應根據國家有關地名管理的規定和社區成員的意願與習慣確定,但一般不得以數字的方式命名。
第六條 社區的設立、撤銷、規模調整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提出,經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社區工作的主任任務:
(一)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社區成員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提倡科學,反對迷信,提倡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二)組織開展面向社區成員的各種社區服務和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發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事業,完善對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和弱勢群體的服務網路,開展民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幫助失業人員就業;
(三)協助政府做好社區成員最低生活保障和企業退休、失業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維護本地區的社會治安和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開展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活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徵兵、計畫生育、婦女和僑務等與社區成員有關的各項工作;
(四)搞好社區環境的淨化、綠化、美化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協助有關部門發展社區衛生事業,開展醫療、保健、康復、健康教育等服務;
(五)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對社區內的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共服務和物業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負責聯繫社區內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和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社區委員會是社區工作的執行機構,是由社區成員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自治原則。
第九條 社區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9人組成。一般每200-300戶配備1人,多民族居住的社區,應當有適當的少數民族成員組成。
社區委員會成員應當從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身體健康,有適應本崗位工作需要的組織協調能力、專業知識和技能,能熱心為本社區成員服務的社區成員中選舉產生。
社區委員會經社區成員大會或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社區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法律諮詢、保障服務、治安調解、環境衛生、文化教育、計畫生育和婦女等工作崗位;經有關部門批准,也可以根據需要聘用若干社區幹事,其聘用期限和社區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相同。
第十一條 社區委員會根據需要可成立老年人、殘疾人、婦女、青少年等各類民眾組織,組織社區成員開展自願者活動,組織建立樓(院)長、單元組長等義務工作網路,協助社區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社區成員大會是社區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區成員大會由社區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和駐社區單位(以下簡稱社區單位)的代表組成,社區委員會向社區成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根據需要可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代行社區成員大會的職能。其代表由社區成員和社區單位推選產生,每屆任期3年。社區成員代表一般每15至30戶產生1名,社區單位代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1/5。
第十三條 社區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具有下列職責:
(一)選舉產生社區委員會成員;
(二)選舉產生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成員;
(三)聽取和審議社區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工作計畫;
(四)討論決定涉及社區成員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制訂與修訂社區自治章程和有關規定;
(六)評議社區委員會成員,對不稱職的社區委員會成員進行罷免;
(七)糾正社區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十四條 社區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由社區委員會負責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1/3以上的代表提議,應當隨時召開。出席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由獲得半數以上代表通過。
社區成員對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的事項有疑義的,經1/5以上的社區成員提議,應當召開社區成員大會進行複審,社區成員大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五條 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是社區工作的協商議事與監督機構。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其成員一般應由社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單位代表以及熱心社區工作的成員代表組成。協商議事委員會委員不享受政府補貼;社區委員會成員不得兼任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主任。
第十六條 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社區的重要事項進行協商議事,有權向社區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檢查、督促社區委員會落實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或決定;
(三)幫助社區委員會協調有關部門和社區單位,開展共駐共建;
(四)對社區內成員的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和退休人員和社會化管理等工作進行監督和質詢;
(五)對涉及社區成員合法權益的問題有權建議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社區單位是平等參加社區自治活動的主體。社區單位應當遵守所在社區的自治章程和各項制度,參加社區的各項活動;社區單位應當本著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支持社區工作,向社區無償、低償或優先提供服務資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社區工作實行示範達標考核制度。示範達標考核的內容可分為社區組織、社區服務、社區保障、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社區衛生、社區文化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第十九條 社區工作考核的標準分為達標社區標準和示範社區標準。
達標社區,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進行日常考核,報區、縣(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驗收認定;示範社區,由所在區、縣(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日常考核,報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認定,以市政府名義命名。
第二十條 對在示範達標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社區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對未達標的社區要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標的社區,可建議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對不稱職的社區幹部進行罷免。
第二十一條 社區工作實行巡視監督制度。市政府成立社區工作巡視監督辦公室,負責全市社區工作巡視監督制度的組織實施與綜合協調工作。
巡視監督採取專職人員定期巡視和社區成員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定期巡視和日常監督可分別由專職巡視員和義務監督員負責。專職巡視員由各區、縣(市)政府從熟悉社區工作的老幹部、老黨員、老工人中產生,經市政府統一培訓後,持證上崗,享受政府補貼;義務監督員由社區協商議事委員會從熱愛社區工作的社區成員中產生,經區、縣(市)政府批准上崗,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二十二條 專職巡視員代表市政府對社區工作進行定期巡視,對社區工作具有知情權、質詢權和監督權,對社區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有關部門在社區的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承受時向上級機關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社區工作監督員定期進行溝通和聯繫,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巡視監督工作落實情況;對有關部門的答覆和處理意見有疑義的,可直接向市政府反映。
義務監督員代表社區成員對所在社區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和質詢;定期向社區工作巡視員通報本社區工作情況;經常收集社區成員意見,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社區工作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三條 巡視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以及社區服務、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文化、社區衛生等方面。
第二十四條 巡視監督可採取明查暗訪、設立公開電話、民眾意見箱、徵詢意見卡和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進行。有關部門應定期對巡視監督情況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市民的監督。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區、縣(市)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設立公開監督電話,受理社區工作巡視員、監督員的諮詢與投訴。對社區工作巡視員、監督員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在72小時內予以答覆或解決。有關部門受理投訴情況及社區成員滿意程度,應作為上級目標考核、評價其工作的重要依據。對巡視監督工作中湧現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保證社區工作必要的工作條件。社區的工作經費,辦公、活動用房和電話、微機等其他必備的辦公設施,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所需專項工作經費,除應列入政府財政預算的以外,其餘部分應採取財政支持、費隨事轉、有償服務、社會贊助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 保證社區工作人員的合理待遇。社區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幹事的生活補貼費由財政承擔。社區幹事享受生活補貼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派出機關負責代繳或續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統籌金。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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