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社區建設促進條例

《瀋陽市城市社區建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社區建設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日
內容解讀
明確城市社區和城市社區建設概念
《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城市社區和城市社區建設的概念。明確了條例所規範的事項,易於公眾理解法規內容,使各條款之間的邏輯關係更加清晰。同時,將“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理念作為最核心的內容寫入地方性法規,為瀋陽市推進新時代城市社區建設提供根本遵循。
明確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原則
《條例》第四條規定城市社區建設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這樣規定,符合國家關於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要求,為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民眾自治機制,進一步做好城市社區建設工作,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奠定堅實的基礎。
集約建設智慧社區平台
為了建設讓人民民眾滿意的社區,更好為社區居民提供精準化、精細化服務,《條例》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城市社區規模的劃定、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建設以及便民服務設施的建設改造等相關規劃問題進行了規範。另外,為推動智慧社區建設水平全面提升,《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還規定了集約建設智慧社區平台,推進大數據在社區套用以及加強智慧社區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這樣規定,就從總體上對城市社區建設作出設計。
明確居民委員會承擔的工作事項
為了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條例》第三章在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加強基層民眾自治機制建設、推進基層法治和德治建設、健全城市社區管理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等各方面進行規定。其中,《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當對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權責邊界予以釐清,明確居民委員會依法承擔的城市社區工作事項以及依法協助政府的城市社區工作事項;建立城市社區工作準入制度,為切實減輕基層工作負擔提供制度支撐。《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立並實行城市社區格線化管理制度,按照住宅小區三百戶左右為一個單元的標準劃定格線進行管理和服務,以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鼓勵駐城市社區的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居民委員會建立結對互助機制,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活動。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城市社區治理活動。《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在總結瀋陽市新冠疫情防控經驗的基礎上,對城市社區應急制度體系建設、應急狀態下的下沉工作機制和應急隊伍運行機制予以規定,進一步增強社區應急能力。這些條款的設立,就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城市社區治理制度。
規定了城市社區服務的體制機制
加強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是不斷夯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基礎的重大舉措。《條例》第四章強化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保障中的主體地位,並對健全居民委員會為主導,居民為主體,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駐區單位共同參與、協同開展城市社區服務的體制機製作出規定。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推進“舒心就業、幸福教育、健康瀋陽、品質養老、平安瀋陽”等民生工程進入城市社區,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社區服務,推動居民委員會與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願者、社會慈善資源聯動開展服務。另外,《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還規定了城市社區志願服務、駐城市社區單位與城市社區開展共建活動、鼓勵駐城市社區單位向社區居民開放服務設施等內容。這樣規定,就比較完整地對城市社區服務體系、服務供給主體以及多方參與格局作出了規範,有助於切實將“兩鄰”理念落實到城市社區建設全過程、各方面,打造有愛有善有暖有伴的幸福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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