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志願服務條例

《瀋陽市志願服務條例》是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23年9月27日批准,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志願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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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據瀋陽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11月13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訊息,《瀋陽市志願服務條例》由瀋陽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23年8月24日通過,經遼寧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9月27日批准,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瀋陽市志願服務條例
(2023年8月24日瀋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志願者
第三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四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志願服務文化
第六章保障與促進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和《遼寧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 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堅持黨對志願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範作用,大力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制度化、常態化發展,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理創新,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第五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引導、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指導,在場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願服務相關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城鄉社區志願服務工作機制,組織本轄區居民、村民和單位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培訓和監督檢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等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財政、交通、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體育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志願服務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八條 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二章志願者
第九條 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的意願、時間和相應的服務能力,具有相關志願服務所需要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條件。
第十條 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拒絕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願服務;
(二)獲得志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必要的條件、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培訓;
(五)無償獲得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六)未經本人同意,個人信息不得被公開或者泄露;
(七)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八)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接受必要的志願服務培訓;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志願服務協定約定的義務;
(四)不得泄露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獲悉的個人隱私等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五)不得利用志願者身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六)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七)在志願服務活動中接受所在的志願服務組織的安排和管理;
(八)因故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或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
第三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或者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稱、住所、服務範圍以及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章程和宗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工作制度;
(三)組織開展志願者招募、註冊、管理、評價、激勵等工作;
(四)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維護志願者及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七)建立志願服務檔案,如實記錄志願服務信息;
(八)無償為志願者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九)組織開展志願服務宣傳、合作與交流等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志願服務組織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向社會招募志願者,通過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招募信息,公告的內容應當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孵化培育機制,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孵化、培訓等基地,幫助志願服務組織提升志願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一個月以上提供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應急救援等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任何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民政部門可以制定志願服務協定示範文本。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管理,會同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等部門建立健全統一的志願服務數位化系統,整合志願服務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市志願服務數據統一採集、統一管理和互聯互通,並提供註冊登記、信息查詢、項目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數據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時有序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應急、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規範,開展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推動基層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二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旅遊景區、醫療機構、博物館、機場車站等公共場所、公共服務機構可以設立志願服務站;構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和服務項目的對接平台,方便志願者註冊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和民眾提出志願服務需求,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 鼓勵志願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在教育、科技、文化旅遊、體育、醫療、法律、心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領域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加強協作交流,開展區域性、專業性合作,加強志願服務聯動,提高志願服務專業化水平。
第五章志願服務文化
第二十八條 全社會應當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尊重志願者;開展“我是雷鋒”志願服務活動,發揮“愛心廣場”“愛心超市”作用,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營造志願服務人人可為、時時可為、處處可為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十九條 每年3月5日為瀋陽市志願者日。
第三十條 全市應當確定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志願者稱呼和口號,在每年的志願者日設定活動主題。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充分發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醫務工作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本單位、本行業志願服務組織,為志願者提供適當的志願服務崗位,並對其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鼓勵城鄉社區深入踐行“與鄰為善,以鄰為伴”的理念,動員社區居民和駐地單位為需要幫助的個人和家庭提供志願服務。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以及展示交流活動、項目大賽等方式,支持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和優秀志願服務項目發展,推動志願服務品牌建設與傳播。
市和區、縣(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學生利用課餘時間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志願服務人才培養和相關理論研究,挖掘志願服務文化內涵,探索志願服務文化傳播路徑,增進志願服務文化認同。
第六章保障與促進
第三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的經費來源包括政府支持、社會捐贈和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鼓勵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的款物應當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志願服務組織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並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為星級志願者和符合相關條件的志願者提供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大型社會活動、境外志願服務等可能發生人身傷害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志願服務特點的保險產品,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保險服務。
第三十九條 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需求方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四十一條 鼓勵商業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等為志願服務組織減免資金證明、審計、法律諮詢、公證等服務費用。
第四十二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予以表彰、獎勵。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註冊志願者星級評定製度,按照志願服務時長和服務質量等確定志願者的星級,頒發星級標識;根據志願服務時長賦予志願者時間積分,並作為表彰、獎勵和回饋志願者的主要依據。
鼓勵醫療機構、文化娛樂場所、旅遊景區、體育場館、商業場所等單位和城市公共運輸根據志願者星級標識,為其在就醫、培訓、遊覽、參觀、購物、乘車等方面給予快速通道、優惠、免費等優待。
第四十三條 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志願服務公益宣傳。
鼓勵通信運營商、廣告發布者、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費向社會發布真實合法的志願服務公益信息。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出版物、影視作品等載體傳播志願服務文化。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第八項規定,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泄露志願者有關信息、侵害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並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或者區、縣(市)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據悉,該《條例》是繼國家《志願服務條例》和《遼寧省志願服務條例》實施後,遼寧省內出台的首部志願服務地方性法規,標誌著瀋陽市志願服務工作步入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的軌道。《條例》的出台,對於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共八章五十條,各章分別為:總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文化、保障與促進、法律責任和附則。瀋陽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孟昭貴在會上簡要對重點內容加以介紹。
其中,在加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方面,《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在明確志願服務的無償性方面,《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需求方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等。
此外,為進一步深入學習、宣傳和實施好《條例》,孟昭貴講三點建議:一是要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二是要把貫徹實施《條例》落到實處;三是要開展對《條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完)
“促進志願服務規範化、制度化發展,對於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志願服務條例》《遼寧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我市志願服務工作提供了依據。”據瀋陽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孟昭貴介紹,隨著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數量不斷增加,志願服務領域不斷拓展,瀋陽市志願服務管理職責不夠清晰、權益保障不夠有力、經費支持不夠到位、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日益凸顯,亟須通過立法解決這些問題,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保障各方合法權益。因此,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為進一步明確志願服務工作職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市和區、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培訓和監督檢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等行政管理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團體、組織,應當在各自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意識越來越強,而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必然要採集一定的個人信息,或者知悉一些個人隱私,這就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保護。為此,《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對象個人隱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公益性是志願服務的根本屬性,自願、無償是志願服務的基本特徵,但仍有個別組織和個人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嚴重損害了志願服務的聲譽和形象。為此,《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需求方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志願服務經費是志願服務組織正常運轉和開展志願服務的重要保障。目前瀋陽市志願服務經費管理還不夠規範,缺乏有效監督;志願服務的款物使用容易引起公眾質疑。為此,《條例》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的款物應當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儘管瀋陽市志願服務具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和社會實踐,活動形式豐富多樣,但尚未形成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志願服務文化。對標全國志願服務開展比較好的城市,瀋陽市仍需要通過加大宣傳力度、豐富宣傳手段等方式走出一條本土化的志願服務文化傳播路徑,擦亮城市文明底色。為此,《條例》規定,全社會應當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尊重志願者;開展“我是雷鋒”志願服務活動,發揮“愛心廣場”“愛心超市”作用,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營造志願服務人人可為、時時可為、處處可為的良好社會氛圍;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志願服務人才培養和相關理論研究,挖掘志願服務文化內涵,探索志願服務文化傳播路徑,增進志願服務文化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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