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條例

1980年7月10日遼寧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80年07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0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搞好城鎮公共衛生,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消滅“四害”。各城鎮每年要搞幾次愛國衛生運動,發動民眾,大搞室內外衛生,消除蒼蠅、蚊子、老鼠、臭蟲孳生和生存條件。飯店、食堂、醫院賓館、招待所、旅店、商店、廠礦、機關、學校、託兒所、幼稚園,及其它企業事業單位和公共場所,都要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臭蟲;所有的單位和住戶都要做到無臭蟲,逐步做到“四無”。
第三條 保持城鎮街道、草坪等環境整潔。大街小巷要經常清掃、保潔。主要街道、幹線的大清掃工作,要在早晨六時(冬季七時)前做完,並隨時進行保潔。
在街道上不準傾倒垃圾、污水,拋棄動物屍體,堆置、晾曬、煎熬惡臭的物品(包括糞便)。對冬季馬路上的積雪,要由環境衛生部門組織,劃分區域,指定單位及時清除。運載散體、流體物料和垃圾的車輛,要嚴密苫蓋,不得沿途遺散。各種獸力車進城,必須帶糞兜和收糞工具,在指定場所餵牲口,以保持清潔。
第四條 及時處理垃圾。居民的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容器或垃圾車,由專業隊伍運往指定地點。做到日產日清,車走地淨。
工礦企業的垃圾,施工單位的工程棄土、棄料和修路的敷沙,由各單位及時自行清除,運往指定地點。
第五條 管好廁所、糞便。街道和居民區的公共廁所,由設定單位負責維修,專業隊伍負責保潔,做到門窗、蹲位完好,不漏雨,不溢污水。
有條件的地方,應統一起掏公共廁所,經無害化處理後,再將糞便分給生產隊。不具備統一起掏糞便條件的地方,可將公共廁所包給生產隊,簽訂契約,保證及時起掏糞便。嚴禁非契約單位和個人私自進城掏糞。
所有廁所、糞車、糞池、糞庫都要保持衛生,夏秋季節經常噴灑殺蟲藥劑,防止孳生蒼蠅。
第六條 保護飲用水源的清潔和保持下水道暢通。
對飲用水要經常進行衛生檢查。飲用水井和食品加工廠周圍三百米內,嚴禁晾曬糞便、設定積肥場和垃圾處理場。
要有計畫地逐步把明溝改為暗溝。對公共的下水道和下水井,房產或城建部門要及時維修,各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加強本單位的下水井和下水道的管理,嚴防堵塞,保證暢通。不準向窨井傾倒積雪和污物。疏通下水道和窨井挖出的污物,要及時清除,防止污水四溢。
第七條 搞好飲食服務行業和公共場所的衛生。
生產、經營生熟飲食品的單位(包括飯店、集體食堂和流動售貨車、攤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衛生要求和標準,搞好飲食衛生。食具要一客一消毒。要有防蠅、防塵設備。熟食品要採用工具售貨。賣冰果要有收紙工具。
賓館、招待所、旅店的床單、被單、枕巾,要一人一換;長客用的,至少每周換一次,不得有臭蟲、虱子、蚊子、跳蚤。浴池的浴巾,要每天蒸煮消毒一次,浴池水要保持清潔。旅店供客人用的茶杯、浴池和理髮店供客人用的擦臉毛巾、理髮用具要一客一消毒。
飲食服務行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疾病的,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和顧客。
公園、影劇院、火車站、汽車和電車的始末站、機場等公共場所,要有專人經常清掃保潔。不準隨地拋棄票根、廢票。
第八條 工業衛生、集市貿易衛生、旅遊接待單位和醫療單位衛生,除執行本條例外,並按各自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要有計畫地興建和完善城鎮公共衛生設施。所有公共衛生設施,不得隨意損毀、占用;如需拆遷,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並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標準予以補建。
第十條 在城市的市區,不準養豬、狗、羊、兔、鴨、鵝等禽畜。有條件的,可以少量養雞,但不準在樓房內飼養,在樓房外飼養也必須圈起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科研、學校、公園、公安、軍事等單位業務需用飼養的動物,要嚴加管理,保持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要大力宣傳衛生知識,使人人尊重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不隨地便溺,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廢紙、瓜果皮核,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十二條 建立公共衛生責任制,城鎮環境衛生由各級環境衛生部門管理和監督。本條例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監督執行。
省、市、地、縣、區可設兼職衛生監督員,由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發給衛生監督員證,具體執行公共衛生的監督任務。公安部門,要協助愛衛會辦公室做好衛生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 獎懲制度
對模範執行本條例,維護公共衛生,消滅四害,預防疾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至十條的單位,除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進、停業、沒收物資、處以罰款外,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減發月工資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的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至十條的住戶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改進、就地搞好衛生、罰款五角至一元的處分。
對違反本條例第三、五、六條的社隊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罰款五至二十元的處分。
對單位罰款,逾期不交者,加罰一至二倍,情節嚴重的交法務部門處理。個人罰款不交者,由單位代扣或減發獎金。對不服從監督教育、態度惡劣、阻撓執行監督任務或謾罵、毆打監督人員者,依法處理。
所有罰款和處理沒收物資的款項,可用於興辦公共衛生設施,獎勵衛生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0年9月1日起施行。各市、地可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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