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 生效日期:1996-05-02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68號
【發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1996-05-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68號)
《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業經1996年4月29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聞世震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遼寧省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管理,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簡稱產權登記,下同)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國有資產產權的占有、變動、註銷進行登記,確認國有資產產權歸屬關係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我省機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統稱占有單位,下同),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產權歸屬不清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界定產權,明確其歸屬後再進行產權登記。
第四條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和法定代表人;
(二)占有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實收資本、國有資本;
(五)企業投資情況;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產權登記合格的占用單位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
第六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本級政府產權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有單位應當申請占有產權登記:
(一)用國有資產開辦企業(含以投資入股形式組建的原法人資格終止的企業,下同);
(二)組建機關和用國有資產組建事業單位。
依據前款第(一)項規定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之前申報;依據第(二)項規定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在批准成立之日起90日內申報。
第八條申報占有產權登記,應當填報占有產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國有資產總額及其來源證明;
(三)企業、事業單位章程;
(四)土地證書、房屋權屬證書;
(五)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三章 變動產權登記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有單位應當申報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性質、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單位變動;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變化超過20%;
(三)機關、事業單位分立、合併或者名稱、主管單位變動。
依據前款第(一)、(二)項規定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之前申報;依據第(三)項規定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
第十條申報變動產權登記,應當填報變動產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批准變動的檔案;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變動當期的會計報表;
(四)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四章 註銷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有單位應當申報註銷產權登記;
(一)單位被撤銷、被兼併或者解散、破產;
(二)全部國有資產被撤回;
(三)轉讓或者劃轉全部國有資產。
註銷產權登記應當在事後30日內申報。
第十二條申報註銷產權登記,應當填報註銷產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批准撤銷的檔案;
(二)終止單位的財務決算報告及其編制說明;
(三)國有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四)國有資產清理報告和處置結果報告;
(五)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和產權登記表;
(六)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五章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占有單位產權登記的內容及其實際狀況實施年度檢查(簡稱產權年檢,下同)。
占有單位應當於每年度終了後90日內申報產權年檢。
第十四條申報產權年檢,應當填報年檢產權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經註冊會計師驗證的財務報告;
(二)國有資產經營或者占有、使用情況年度報告;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副本和上年度產權登記表;
(四)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六章 罰則
第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處以2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年檢的,處以5千元至1萬元的罰款;
(三)辦理產權登記、產權年檢時提供虛假檔案,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1萬元至4萬元的罰款;
(四)偽造、塗改、出賣、出借產權登記表、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的,處以5萬元至10萬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對有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機關、事業單位,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審計部門責令改正,財政部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行政、事業經費。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履行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產權登記費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申報產權登記的占有單位收取,收取標準由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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