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一步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國資字〔2004〕152號
  • 發布機構:河北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9年06月01日
檔案原文
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市國資委、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
按照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要求,為明晰企業國有產權歸屬關係,確保依法占有、運營和處置國有資產中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規範並促進企業國有資產有序流轉和最佳化配置,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192號令)和《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財政部財管字[2000]116號)精神,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定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的法律憑證和政府對企業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基本依據。省、各設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主管部門。依法占有國有資本的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必須辦理並取得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包括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註銷產權登記。企業應按照《關於印發〈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精神,在發生需要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的經濟行為時,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申請辦理。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應認真審核企業報送的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必備材料和登記表,重要檔案資料應當提供原件,不能留存原件的,必須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方章。企業母公司等國有資產出資單位、尚未脫鉤的企業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行初審之責,並在產權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和加蓋公章。
對於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產權糾紛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先進行產權界定或者產權糾紛調處,明確產權歸屬關係後,再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在進行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過程中,可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協助調查和核實,有關費用由申請進行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的企業負擔。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丟失的,企業應及時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報告,並在省級報刊上公開聲明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作廢后,及時補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三、企業在向有批准權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申請公司制改組、組建集團、授權經營、中外合資合作、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股權)轉讓、資產劃轉、合併分立、增減資本、兼併破產、對外投資等經濟行為時,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提供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在受理企業上述經濟事項時,應要求企業提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的副本原件。未取得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的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後,再向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申報上述經濟事項。
四、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專項檢查,對未能按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占有、變動、註銷登記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的企業,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和進行相應處罰。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致使產權登記證失去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法律責任由相關企業承擔。
五、企業要明確專門機構和專管人員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備案,企業內部調整涉及管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部門和人員的變化的,應事先徵求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的意見。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部門)應及時對企業從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對產權登記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進行通報或表彰。
二ΟΟ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開程式:委內審核後公開
責任部門:省政府國資委國有資本產權管理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