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

市直有關部門、各行管辦(聯社)、有關企業: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分布與變動情況,強化產權意識、理順產權關係、加強產權管理,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的有關規定

出處,長國資[2007]300號,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產權登記程式,第三章 占有產權登記,第四章 變動產權登記,第五章 註銷產權登記,第六章 年度檢查,第七章 產權登記管理,第八章 附 則,

出處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2007-00156
統一登記號:
公開責任部門:市法制辦
發文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2007-12-19
信息時效期:2012-12-19
名 稱:長沙市國資委關於印發《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長國資[2007]300號

長沙市國資委
關於印發《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
產權登記工作細則》的通知
長國資〔2007〕300
市直有關部門、各行管辦(聯社)、有關企業: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分布與變動情況,強化產權意識、理順產權關係、加強產權管理,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長沙市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企業國有資產分布與變動情況,強化產權意識、理順產權關係、加強產權管理,建立現代產權制度,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4〕31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下列已取得或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由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以下簡稱所出資企業)職責的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
(一)國有企業;
(二)國有獨資公司、設定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
(四)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
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由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工作細則組織實施。
第三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市本級政府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部門所屬未脫鉤企業和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工作,並負責指導、監督各區(縣、市)產權登記機關的產權登記工作。
未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各區(縣、市),由本級政府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產權登記工作。
各級產權登記機關負責本級企業產權登記監督管理、匯總和分析工作,並將匯總分析數據資料上報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條 各級產權登記機關審核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是依法確認企業產權歸屬關係的法律憑證,也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檔案。
第五條 所出資企業負責申請辦理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的產權登記,並對各級子企業的產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企業,由國有資本出資額最大的出資人所在的所出資企業依據其產權歸屬關係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國有資本出資人股權比例相等的,由各國有資本出資人推舉一個國有資本出資人的所出資企業申請辦理產權登記,其餘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託書。各級產權登記機關辦理上述企業產權登記後,發放產權登記證。企業辦理產權變動、註銷登記時,需提交產權登記證。

第二章 產權登記程式

第六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應當按規定(《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登記表證填報說明的通知》〈國資產權[2004]1255號〉)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並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檔案資料。
第七條 產權登記機關對企業產權登記申報檔案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資料不全的退回重新補充或修改。
第八條 產權登記機關對受理後的產權登記檔案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企業填報的產權登記表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二)企業提交的相關檔案資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產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退回補充修改的時間除外)對企業申報的產權登記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條 企業由於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但應向產權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產權登記機關自收到企業書面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檔案通知企業準予或不準予暫緩登記。
(一)企業獲準暫緩登記的,應在批准的時限內,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並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二)企業在批准的暫緩期限內,仍未能將產權界定清楚、產權糾紛處理完畢的,應當在期滿後向產權登記機關書面報告產權糾紛處理情況並書面申請延續暫緩登記,產權登記機關自收到書面報告和申請10個工作日內,依據實際情況以書面檔案通知企業準予或不準予延續暫緩登記。

第三章 占有產權登記

第十一條 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通過所出資企業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占有產權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批准設立企業的檔案;
(三)企業章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驗資報告;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覆的或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出資人為企業法人單位的應該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
(六)產權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二條 產權登記機關核准企業占有登記後,向企業發放產權登記證。所出資企業可將產權登記機關核准後的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留存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應當於辦理工商註冊登記前30日內通過所出資企業申辦占有產權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批准設立企業的檔案;
(三)企業章程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出資人為企業法人單位的應該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覆的或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產權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十四條 所出資企業持產權登記機關核准後的企業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註冊登記,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30日內由所出資企業向原產權登記機關領取新設企業產權登記證,同時提交新設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第十五條 未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時,應當按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補辦占有產權登記後,再申辦變動或註銷產權登記。

第四章 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出資企業向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一)企業名稱改變的;
(二)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三)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四)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情形的,應當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變動登記後30日內,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八條 企業發生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應當自企業出資人或者有關部門批准、企業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前,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第十九條 企業申辦變動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企業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批准產權變動行為的檔案;
(四)修改後的企業章程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產權變動時的驗資報告,其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六)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
(七)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提交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國有資產產權的交易憑證;
(八)產權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條 產權登記機關核准企業變動產權登記後,辦理企業產權登記證變更手續。所出資企業可將產權登記機關核准後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表留存備案。

第五章 註銷產權登記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辦註銷產權登記:
(一)企業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
(三)其他需要註銷國有資產產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企業解散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所出資企業或上級單位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由所出資企業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註銷產權登記。
企業被依法撤銷的,應當自政府有關部門決定之日起30日內由所出資企業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註銷產權登記。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內由企業破產清算機構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註銷產權登記。
企業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產權(股權)或改制後不再設定國有股權的,應當自出資人的所出資企業或上級單位批准後30日內由所出資企業向原產權登記機關申辦註銷產權登記。
所出資企業發生上述情形的,由其出資人代表辦理註銷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辦註銷產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企業國有資產註銷產權登記表,一式三份;
(三)批准產權註銷行為檔案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決書;
(四)企業清算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的核准或備案檔案;
(五)產權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四條 產權登記機關核准企業註銷產權登記後,收回產權登記證並註銷。所出資企業可將經核准後的企業國有資產註銷產權登記表留存備案。

第六章 年度檢查

第二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應於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對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產權登記情況的年度檢查工作,並向產權登記機關報送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年度匯總分析報告;各級產權登記機關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對企業產權登記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本級政府所出資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年度匯總分析報告逐級上報。
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選擇採用統一組織年度檢查或企業自查、各級產權登記機關抽查相結合的年度檢查方式。
第二十六條 各級產權登記機關對企業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情況應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分析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本的分布及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情況及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七章 產權登記管理

第二十八條 長沙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統一制發確定各類產權登記表和產權登記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出租或出售產權登記機關審核頒發的產權登記證,若有遺失或毀壞的,應向原核發產權登記證的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十條 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時,應當將所提交的檔案資料整理成卷,附加目錄清單,紙張的尺寸規格為A4大小。
企業未按要求提交檔案、資料的,產權登記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登記機關可責令其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交企業產權登記年度匯總表和年度匯總分析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產權登記機關、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產權登記表和產權登記證,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