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

《遼寧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是1994年6月2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通知。

基本介紹

【發布文號】遼政辦發[1994]31號
【發布日期】1994-06-28
【生效日期】1994-06-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搞好我省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是政府依法組織所監管的國有企業整體或部分產權在不同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之間有償轉讓的一種經濟行為。它對盤活國有資產存量,促進經濟效益提高將起到重要作用。為做好這項工作,省政府將成立省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能是:統籌規劃全省產權交易市場的布局;制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審批各地分市場的設立;監督產權交易活動;協調產權交易中的有關問題。省產權交易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副省長郭廷標同志擔任。
二、國有企業產權交易,必須以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保障職工切身利益,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實行公開公平交易為前提。已用於抵押、擔保的國有企業產權,在契約關係解除之前不得進行交易。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的企業,具有戰略意義的特殊行業,國家專賣行業以及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其他企業的產權不得向外商和外資企業轉讓。
三、國有企業產權轉讓實行分級管理、逐級審批制度。在轉讓前,由企業產權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轉讓企業產權的方案,按規定進行審批。
1、在國有企業部分產權交易中,企業有權依法轉讓單件、小額的一般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轉讓關鍵、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須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並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3、市屬和縣、區屬國有小型企業產權轉讓,由市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屬國有小型企業產權轉讓,由省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批;
4、省屬和市屬國有中型企業產權轉讓,由省、市經委(經貿委)會同國有資產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5、特大型、大型企業產權以及成批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
6、占用國有資產的集體等非國有單位轉讓含有國有資產產權時,比照上述條款辦理。
在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中,如有中央投資的,在決定其產權轉讓前,須事先徵得中央有關投資部門的同意,其產權轉讓收入歸中央收取;在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中,如有省投資的,在決定其轉讓前,須事先徵得省政府有關投資部門的同意,其產權轉讓收入歸省收取。
四、經批准轉讓的國有企業產權在轉讓前,必須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資產認真進行評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產權變動和註銷登記手續。評估工作須委託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資格的評估機構承擔並依法進行,嚴禁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
五、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必須有具體措施妥善解決好職工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以保持社會安定;必須有具體措施對企業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銀行信貸資產和其他債權人應收款項不受損失。
六、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收入,必須按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收入資金使用方向的監督。任何部門或單位不準以無償或賒銷方式轉讓國有企業產權或股權。
七、產權交易涉及面廣,操作難度很大,實現規範化要有一個探索的過程。為此,產權交易試點必須實行全省集中統一管理。對產權市場的建設和產權交易活動必須統籌規劃、加強管理,積極穩妥地進行試點。目前,全省集中在瀋陽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試點,試點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務院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之前,暫停其他各市的企業產權交易市場和交易機構的活動。
八、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重視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的管理工作,加強對產權交易的領導,保證國有企業產權交易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
本通知在執行中,如遇有新情況和問題,請各地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另有規定,以國務院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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