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辦法

《道真自治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規範全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車輛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車輛資產安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真自治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辦法
  • 類型:道真自治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辦法
  • 地點:道真自治縣
  • 內容:國有車輛處置
辦法內容,發布機構,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國有車輛處置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車輛使用效率,確保國有車輛資產安全,根據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車輛,是指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購置的車輛,包括以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的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購置車輛的單位,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投入為主且單位資產屬國有性質的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以下範圍
1、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2、單位按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收取的資金;
3、屬於財政資金購置或建造的資產租賃或變賣收益。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是全縣國有車輛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車輛進行清理登記、變更、處置。財政部門要建立相關信息管理庫,並進行經常性清理核實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單位車輛實行定編管理,財政部門根據車輛編制進行管理控制,凡是超編車輛一律由該車輛單位及時移交給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按規定處置。
第七條 超編車輛不按財政部門規定時間移交的,將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同時予以收回。縣公安、交通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處置是指車輛權屬發生變動或轉移的行為,包括車輛報廢、變賣、調撥、贈予等行為。
第九條 單位需要處置的車輛,由單位向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交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依法處置。單位不得自行處置車輛,對未經批准擅自報廢、變賣、調撥、贈予等處置的單位,嚴肅追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自擅自處置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購車輛。
第十條 車輛的處置收益必須上交財政國庫或財政專戶,並按照有關規定用途分配。
第十一條 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國有車輛處置的規範性管理,處置車輛必須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十二條 車輛處置方式
1、變賣處置。變賣處置包括拍賣、招標等處置方式。
2、調撥處置。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根據單位申請,結合申請單位車輛編制和工作情況,在備有處置車輛且符合處置車輛用途的前提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將處置車輛調撥給申請單位使用。
3、報廢處置。對因車輛行車裡程或行車時間達到報廢標準的,一律按程式辦理報廢手續。
4、其他處置。因車輛用途、購買渠道、公益事業等原因不宜以變賣、調撥方式進行處置的,則採取公益事業贈予等其他方式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 車輛處置購買方或申請使用的預算單位,要按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或資料,購買方要按處置方要求繳納一定額度的競標或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 經批准處置的車輛,一律先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待過戶手續辦理完結後方可領車,過戶手續相關費用由購買方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機構

道真自治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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