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通化市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了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管理,防範投資風險,強化財政資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1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通化市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10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通化市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性投資項目的管理,防範投資風險,強化財政資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有關法律法規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發〔2013〕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投資是指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使用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開展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政府性基金、上級專項資金、政府債券、政府融資及其他財政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 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預算管理原則。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須納入政府投資預算管理。
(二)專款專用原則。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按規定用於經批准的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績效管理原則。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實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的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城建、規劃、公用、環保、國土資源、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預算;項目建設資金的撥付和財務監督管理;工程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的審查;審批竣工財務決算;
參與項目的政府採購、招投標和竣工驗收等工作。
項目主管部門是指根據職能分工,對項目進行歸口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項目的工程概算進行審查;對項目投資計畫安排、工程招投標、竣工驗收等進行管理;對項目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管等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健全項目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組織初步審查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組織實施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契約簽訂、竣工驗收;辦理工程與設備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項目建設資金;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六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管理,按照“輕重緩急,量入為出”的原則安排項目資金。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的項目,項目資金未落實或未明確的項目,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計畫。
政府性投資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年初編制政府性投資年度項目計畫及項目資金預算,年中編制臨時性追加項目計畫及項目資金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項目計畫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八條 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進行全面監督,從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各類工程招標檔案及工程決算,直至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階段,實行項目建設的財政財務管理與監督,嚴格控制項目建設投資和規模,確保工程不超概算。確需增加投資的,須經原審批部門調整概算後方可實施。
第九條 政府性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購置、主要原材料採購等事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申請撥付項目資金,要向財政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概算、年度投資計畫的批准檔案、工程工作量結算單等資料。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年度投資計畫、預算、工程進度撥款,並按一定比例預留工程尾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單位,其資金撥付程式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辦理。
第十一條 工程款、材料設備採購款按施工進度的實際完成工作量由施工單位、監理公司和項目建設單位編報工作量結算單,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後,作為工程進度撥款的依據,工作量結算單未經審核批覆的,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工程簽證和驗收手續健全、數據真實、圖式完整,經主管部門、監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方為有效,資料可作為審核項目決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每個建設項目都必須單獨建賬,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要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做好建設項目的成本核算,嚴格控制各項成本開支。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
項目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所屬的項目建設單位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項目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由財政部門委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核,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經財政部門對評審意見的批覆和處理決定,作為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預留工程尾款等事項的依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對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核:
(一)項目概(預)算、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二)項目建設程式合規性和項目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招標程式、招標方式、招標檔案、各項契約和政府採購情況;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
(五)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
(六)項目資金來源和前期費用合理性等。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對未列入年度投資項目計畫的決算申請,財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辦法,對不具備決算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的結果,可作為工程價款結算、轉作資產和批覆決算的依據。資產處置及收益等管理,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竣工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擇部分項目資金實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對下列事項實施財政監督:
(一)隱瞞、坐支、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三)擅自改變項目內容、擴大規模、提高標準等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監督事項。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中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項目資金,有違規、違法情況的,將暫緩或停止撥款,或收回所撥付資金。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資金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對財政部門檢查提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被檢查單位應當做出說明並及時糾正和改進。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使用中央、省級政府性資金的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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