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通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 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通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 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是通化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2月1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通化市政府關於印發 《通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 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 發文日期:2015年12月1日
  • 文號:通市政發   【2015】18號 
  • 屬性:政府政策性公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通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市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三重一大”事項
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規範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範決策風險,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共通化市委常委會關於落實“三重一大”制度的具體規定(試行)》(通發〔2015〕11號)、《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通市政發〔2013〕10號),制定本實施細則(試行)。
一、“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市政府要在市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中央、省和市委的決策部署,圍繞市委提出的發展思路、發展戰略、發展目標、發展舉措等重大決策,切實抓好落實。
(二)堅持集體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由市政府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
(三)堅持民眾參與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擴大人民民眾參與決策的權利,使決策結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
(四)堅持依法決策原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決策程式,依法確定決策事項,依法行使決策權力,使決策結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項與市政協協商制度。
(五)堅持責任追究原則。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使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確保權力正確行使,防範權力失控、決策失誤、行為失范,防止腐敗發生。
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內容
(一)重大決策事項。
1.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重要法律法規,上級黨委政府和市委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做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的意見和措施;
2.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資源開發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和調整;
3.全市年度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財政預算(草案)的編制和調整;
4.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資計畫及調整;
5.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6.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科技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物價、人口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社會治理以及國防動員、雙擁共建、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7.市政府所屬部門、重要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職能劃分和行政管理體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8.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重要工作;
9.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的重要事項,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需要向市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10.市政府各部門和單位、各縣(市、區)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向市政府請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項;
11.市政府工作報告及涉及全市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規範的制定和修訂;
12.市政府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重大問題;
13.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二)重要幹部任免事項。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研究向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提請幹部任免事項。
(三)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1.國家和省投資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的申報、資金爭取、土地徵收、拆遷安置及事涉全局及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2.以財政資金或債務、債券、股權、項目、資產(資源)等融資方式投資的基礎設施、農林水利、教育、衛生、民生等領域重點項目建設,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市政府備案;總投資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總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3.國有資產參與合資、合作的重大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市政府備案;總投資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總投資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4.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投標,並嚴格按招投標結果執行。招投標結果報市政府備案。
5.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1.市直年度財政預算及調整,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2.財政預算追加支出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提交市政府財政資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1000萬元(含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3.市政府及所屬部門投融資公司必須依法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投資、融資額度在2000萬元(含2000萬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批同意後實施;投資、融資額度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按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投資、融資額度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1億元的,按程式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實施;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按程式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根據市政府授權,市財政局依法對政府及所屬部門投融資公司重大事項進行監管。
4.市屬國有股權轉讓、國有土地收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國有(集體)資產資源處置以及大宗國有資產、物資的採購,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集體研究決定,報市政府備案;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2000萬元(含2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財經工作領導小組審定;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的,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報市委常委會審定。
5.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障資金、住房公積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其他專項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6.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程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決策。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確定議題。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提出的決策建議或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的部門、單位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市長確認後,進入決策程式。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除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
(二)準備材料。提交會議研究的檔案、材料由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前準備。會前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了解掌握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設計和擬定決策方案。對專業性、技術性或風險性較強的事項,必須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風險評估和綜合論證,並出具相應的專家意見書、諮詢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書面意見;對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民眾參與度。需徵詢人大、政協意見的事項,應附上人大、政協的意見。“三重一大”事項應在決策前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三)醞釀意見。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材料會前送達,並保證其有必要時間了解相關情況。送達材料應包括待決策事項、專家意見書、諮詢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等書面意見,徵求意見結果、聽取意見結果書面報告等。與會人員要認真熟悉材料,通過適當形式進行醞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四)集體討論。市政府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有關會議。會議由市長或由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主持,議題由分管領導或相關單位負責人匯報,與會人員就議題要逐一明確表達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市監察局局長、市政府法律顧問固定列席市政府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縣(市、區)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負責人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議題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市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市長在與會人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匯總發表意見。對討論議題應到班子成員半數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決定;對討論議題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五)形成紀要。指定專人負責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相關會議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會議檔案及有關討論情況如實記錄,存檔備查。必須公開的事項按規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六)執行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經集體決策後,由分管副市長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市長明確一名副市長牽頭。班子成員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組織程式向市委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執行集體決策的意見。因不可預知因素造成執行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或變更決策的,應由市政府常務會議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市政府常務會議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七)監督檢查。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市政府常務會議報告“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將貫徹落實情況列入市政府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市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發現新的情況和問題及時調查,做出評估,並將調查評估結果向市政府報告。市監察局依據職責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健全完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三重一大”決策的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式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
(二)擅自改變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或不按市政府常務會議作出的決定辦理的;
(三)會議討論“三重一大”事項時,未提供真實情況而造成錯誤決定的;在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未報告也未採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他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化醫藥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和職權,制定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實施細則,並報市政府備案。
(二)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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