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的《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13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 出台政策:《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的《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13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之一。
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是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的《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13類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品種之一。2018年11月,石家莊市政府出台《石家莊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定位、交易方式和程式、...
《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管理,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多的財產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由浙江省農業廳於2018...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2014年10月28日,由農業部在其官方網站刊登農業部副部長陳曉華專訪文章而推行。中央審議通過了有關農民股份合作和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
《武侯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是武侯區施行的辦法。武侯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四川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
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本條例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指村集體成員以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制為基礎建立的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第三條農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對依法屬於本集體所有的資產...
七是開展農村集體產權規範流轉和交易:在有條件的縣(市、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自願有償退出,探索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間轉讓的辦法。八是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集體經濟:在產權制度改革的基礎上,實施一批扶持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項目,持續增加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到2022年基本...
集體所有權是指一個集體內部所有成員共同擁有某項資產,每個人的權利都是平等和相同的,不經全體同意,個人無法決定財產的使用和轉讓。集體所有是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中文名 集體所有權 外文名 Collective ownership 別名 勞動民眾集體組織所有權 含義 集體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 享有者 主要是農村集體組織 ...
第三十條 折股量化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為農村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的依據,可以依法繼承。農村集體資產股許可權於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個成員通過折股量化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百分之三。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通過...
第十五條 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依照《北京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必須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集體資產評估結果應當經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確認。禁止將集體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農村合作經濟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集體資產評估...
收益分配首先要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第二,要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尊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第三,遵循效益優先原則,即集體經濟收益要優先滿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增強集體經濟的內生動力。第四,堅持同股同權原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根據股權享有的集體...
適應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要求,不斷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構建集體經濟治理體系,形成既體現集體優越性又調動個人積極性的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對於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引領農民逐步實現共同富裕具有深遠歷...
(三)取得一批制度成果。注重發現總結各地在推進改革實踐中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在集體資產管理、成員確認和管理、股權設定和管理、壯大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有益探索,提鍊形成制度性政策措施,為全國改革大局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四、重點工作 (一)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1.清查核實資產。認真...
第三章 資產權屬 第十八條 下列資產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範圍:(一)依法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荒地等資源性資產;(二)集體所有的用於生產經營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農業基礎設施、庫存物品、各種貨幣資產以及債權、股權等經營性資產;(三)集體所有的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
3.堅持因地制宜。結合各地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推進,不搞“一刀切”,不強行“整齊劃一”。4.堅持民主自願。要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意願,在改革方案制定、資產界定、成員資格確認、量化股權、收益分配等關鍵環節,嚴格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5.堅持鎮鄉實施。農村集體資產量化...
(二)到2021年10月底前,按照省市部署,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抵(質)押貸款取得實質性進展,基本建立起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形成具有蔡甸特點的制度成果和可複製、可推廣的典型經驗。重點工作 (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年度清查。落實農業農村部...
天津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在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條例全文 【發布單位】802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
(六)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和涉及未承包到戶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的流轉交易,還應提供準予流轉交易的要件。包括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取得的行政許可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議事決策證明材料;農村集體資產股權流轉交易,受讓方資格須符合出讓方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七)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八)其它可能影響交易和契約...
為了規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保護集體資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信息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6號)《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1996年1月12日通過,現...
(二)通過公共積累、投資投勞所興辦的集體企業資產或者權益,以及通過兼併、分立、有償轉讓等方式形成的權益;(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未確權到戶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後,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築物、構築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交通工具、...
(三)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建立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台賬管理制度和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證書管理制度,探索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制定經成員認可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收益分配製度,明確收益...
(六)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七)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八)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新技術等。(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辦理成員變動登記備案。3.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有經營性資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在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礎上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辦法》(主要內容包括集體資產分類、價值評估方法、折股量化資產、股權確定標準...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自主權,不得改變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的性質。第二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對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專項台賬,及時核算債權、債務的變動情況,依法清收債權、清償債務。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主要包括:(一)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勞以及國家支持集體...
(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鞏固拓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督促有集體經營性資產的村民小組、行政村、鄉鎮儘快完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開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初始成員規範性審查,完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證書頒發,落實並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集體收益分配權。開展集體資產股權質押貸款、退出、繼承試點,...
10.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11.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村集體福利採購、農村集體社會中介服務、農村小微工程等其他農村產權。12.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淨資產)折股量化到...
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七)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包括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所有權、使用權。(八)農業類智慧財產權。包括涉農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新技術等。(九)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包括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合作...
(10)農村生物資產。即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存欄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11)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農村集體福利採購、農村集體社會中介服務、農村小微工程等其他農村產權。(12)農村集體資產股權。即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淨資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