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條例

賭博條例是1891年5月6日香港政府公布施行的禁止賭博活動的治安法規,1949年和1950年有修正案。條例共21條。主要內容包括:對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規定了十分具體的刑罰標準。例如,主持普通賭場的,應受簡易訴訟程式的審判,可科5000元的罰金兼處不超過9個月的有期徒刑。為普通賭場提供場地的,應受簡易訴訟程式的審判,可以科以5000元的罰金。為賭博活動提供或墊支費用的,庫受簡易訴訟程式的審判,科以2000元的罰金。

負責賭博事務性活動者,應受簡易訴訟程式的審判,科以500元的罰金。出售或持有彩票意圖出售者,應受簡易訴訟程式的審判,科2000元的罰金。賭博的普通參加者、購買彩票者,應受簡易程式的審判,科250元的罰金。私人不沾利益的娛樂性彩票活動,不屬於賭博性質。但是如果把娛樂性活動舉_成賭博活動,其主持人應受簡易程式的審判,科1000元罰金及6個月有期徒刑。太平紳士和警察機構有進入賭場搜査、査抄賭具、逮捕賭徒等較為廣泛的權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