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禁止賭博條例

1989年10月27日寧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禁止賭博條例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0.01.02
  • 實施時間:1990.01.02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賭博是以營利為目的,以麻將牌九撲克檯球等為工具或採取其他方式,以財物作注計輸贏的違法活動,應當依法禁止。
第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堅持公安機關與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相結合,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模範地遵守本條例,同時教育幹部、職工自覺遵守,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賭博。治安保衛組織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將禁止賭博列為村民公約和居民公約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教育民眾自覺遵守。
第五條 公民發現賭博,有權予以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為其保密。
制止、檢舉揭發和協助查禁賭博表現突出的公民,公安機關應予表彰或獎勵。獎勵辦法由市公安局商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 對單位內部賭博活動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整改通知,限期改正;對放任、縱容賭博的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公安機關並可責令具結悔過、警告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財物,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或追繳。參賭人員之間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七日以下拘留,或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輸贏額較小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交通工具等,從中牟利、數額較小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等,情節輕微的;
(四)具結悔過後又參與賭博情節輕微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勞動教養的,處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輸贏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交通工具等,從中牟利、數額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他人賭博的;
(五)流竄賭博次數較多的;
(六)為賭博巡風放哨等,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依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為首多次聚賭,輸贏額較大的;
(二)多次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交通工具等,從中牟利、數額較大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屢教不改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賭博,情節較重的;
(五)流竄賭博,輸贏額較大的;
(六)多次利用賭博詐欺錢財的;
(七)因賭博被處以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又有前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第十一條 挪用、盜用公款、公物賭博的,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因賭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參與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記過以上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第十四條 飯店、旅館、車船、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依照本條例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公安機關並可責令具結悔過、警告或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參與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向公安機關登記悔過的;
(三)坦白交代並保證改正的;
(四)檢舉揭發他人賭博的;
(五)被脅迫、被誘騙參與賭博的。
具有以上行為之一,被免予處罰的,所在單位或公安機關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責令具結悔過。
第十六條 對制止、檢舉揭發、協助查禁賭博的人打擊報復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 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予以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中有徇私舞弊、侵吞賭資、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予以罰款、沒收財物的,公安機關應開具憑證。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寧波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禁止賭博的規定與本條例相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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