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止賭博條例

1988年8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止賭博條例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10.17
  • 實施時間:1997.10.17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禁止賭博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獲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必須禁止。違者,按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1、參加賭博的,為賭博提供賭具、賭資、場所、交通工具及其他條件的;
2、為賭博活動通風報信、巡風放哨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從重處罰:
1、組織、脅迫、誘騙他人賭博的;
2、教唆十八歲以下(含十八歲)的人賭博的;
3、在公共場所公開賭博的;
4、參加賭博屢犯不改的。
第五條 參加賭博活動,能主動坦白交代、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活動,確有悔改表現的,從輕或免予處罰。
第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加賭博的,除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從重處罰外,所在單位還應視其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駕駛人員為賭博活動提供機動車輛的,除按本條例第三條處罰外,還可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八條 阻礙公安人員查緝賭博活動,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打擊報復、威脅、行兇的,依法懲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街道、鄉、鎮基層組織,在本單位、本管轄區內都有宣傳教育、禁止賭博的責任。並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活動。對明知本單位或者本管轄區內有賭博活動而放任不管的,公安機關可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其領導者的責任。
第十條 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制止、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或者將賭博違法分子扭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檢舉揭發者應予保密。
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政府制止賭博活動有功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人民政府予以表揚、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撥給。
第十一條 查獲的賭具、賭博財物,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沒收的賭博財物,一律登記造冊,上繳國庫。賭博者之間由於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無效。
第十二條 冒充執法人員以抓賭為名,敲詐勒索,劫掠財物的依法嚴懲。
第十三條 公安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打罵、侮辱參加賭博活動的人員。違者,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追究刑事責任、實行勞動教養或者處以行政拘留、罰款、行政處分的,其處理和執行分別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的問題,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2月24日自治區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原則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禁止賭博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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