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1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1991年7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禁止賭博條例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7.31
- 實施時間:1991.07.31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加強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計輸贏進行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條 查禁賭博活動,應當堅持公安機關與各單位齊抓共管相結合、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查禁賭博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發揮城鄉治安保衛組織的作用,實行綜合治理。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工作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查禁賭博的具體措施,指導各單位查禁賭博工作,依法查處賭博案件。
城鄉治安保衛組織協助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查禁賭博工作。
第六條 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開展查禁賭博工作。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應當加強禁賭宣傳,教育公民自覺抵制賭博活動,積極開展正當的文娛、體育活動。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將禁止賭博活動的內容列入單位職工守則,加強對職工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預防和制止賭博活動。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禁止賭博活動的內容列入村民公約和居民公約,加強對村民、居民的管理、宣傳和教育,並協助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查禁賭博工作。
第十條 公民有權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其保密並予以保護。
對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具有法定從重情節的,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十三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
(一)賭博並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二)在旅社、影劇院、公園、茶館、公共運輸工具、車站、碼頭、學校等場所賭博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參加賭博的;
(四)屢犯不改的;
(五)因賭博被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刑滿釋放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又賭博的。
第十四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又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應當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其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行為構成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另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輕處罰或者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被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檢舉揭發他人賭博的。
對免予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具結悔過。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單位內部賭博活動嚴重,經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仍不採取有效措施制止賭博活動的,除對責任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單位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在場所內設賭或者容留他人賭博的,除對責任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依照《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公共場所處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限期整改或者吊銷《治安許可證》。
第十九條 公共運輸工具司乘人員或者經營者利用公共運輸工具為賭博提供條件,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並調離崗位;屬於個體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註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財物,由公安機關予以扣押、沒收。拒絕交繳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收繳。
賭債一律廢除。
第二十一條 不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式依照《浙江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不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申請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應當出示證件。依法予以罰款或者沒收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財物的,應當開具收據。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全部上交財政。
第二十三條 對參加賭博的人員,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查處外,所在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依照單位職工守則、規章制度或者村民公約、居民公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召集參加賭博的人員,進行法制教育。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查禁賭博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中有徇私枉法、玩忽職守、侵吞財物、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手或者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賭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以賭博形式變相向他人行賄或者收受他人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頒布的《關於查禁賭博的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