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禁止賭博條例

為了禁止賭博活動,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福建省情況,而制定《福建省禁止賭博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禁止賭博條例
  • 發布部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85-06-09
  • 生效日期:1985-06-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日期】1985-06-09
【生效日期】1985-06-09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福建省禁止賭博條例
(1985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1985年6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禁止賭博活動,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結合本省的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賭博是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予禁止。
第三條賭資、賭具以及由賭博所得的財物,一律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沒收;賭博贏入的財物依法追繳;賭債和在賭場上的借欠,一律廢除。
第四條參與賭博,屬初犯、偶犯,且輸贏數額較小的,由各基層組織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悔過,不得重犯。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行政拘留處罰。
(一)參與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二)用各種方法變相賭博,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絕或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取締賭博的公務,尚未達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罰款或勞動教養,也可以並處。
(一)一貫賭博,多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
(二)提供賭具、賭場聚眾賭博,從中牟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七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以及在賭博活動中犯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公民有權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對積極禁止和檢舉、揭發賭博的,應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都有義務教育本單位人員不得參與賭博活動,明知本單位內有賭博活動而不禁止的,應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對檢舉、揭發賭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從嚴懲處,對主動交代賭博事實、檢舉揭發賭博違法犯罪活動的,從輕或免予處罰。
第十一條依照本條例科處罰款、沒收或追繳財物,應辦理罰沒手續。罰沒的財物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本條例經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第十四條本條例的套用解釋權屬省公安廳。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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