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禁止賭博條例
- 頒布單位:太原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6.03
- 實施時間:1988.06.03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錢物為賭注進行輸贏活動的,都是賭博行為。不論何種形式的賭博都是違法或犯罪行為,必須禁止或取締。
第三條 禁止賭博必須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經常查禁,發動和依靠民眾,嚴格掌握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組織指導查禁賭博工作。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把禁止賭博列入規章制度或鄉規民約,經常對幹部、民眾進行嚴禁賭博的宣傳教育,認真查禁賭博。
第六條 各級治保組織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查禁賭博工作。
第七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各種民眾性的禁賭組織和人民民眾開展檢舉賭博的活動。
第八條 對雖有賭博行為,但情節輕微,尚不夠治安處罰的,本單位應進行批評教育,同時可給予紀律處分。
第九條 凡對本單位發生的賭博活動不制止、不處理、不報告的,除依法處罰賭博者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條 對規勸制止、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對規勸制止和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二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參加賭博,半年內個人輸贏額在五百元以上,或一次輸贏額在三百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提供賭場、賭資、賭具及其它便利條件,從中漁利,一年內累計獲利在三百元以上,或一次獲利一百元以上的;
(三)引誘、教唆他人參加賭博活動,情節較重的。
第十三條 參加賭博,尚不夠勞動教養,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給予行政拘留、警告、單處或並處五十元至三千元罰款。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參加賭博和因賭博受過處罰又參加賭博的;
(二)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或脅迫他人參加賭博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參加賭博的;
(四)參加賭博,並阻礙查禁工作的;
(五)用公款、公物進行賭博的。
第十五條 賭資、賭具和非法所得一律沒收。賭債全部廢除。追索或償還賭債的,除沒收償還的賭債外,要根據情節,給予治安處罰或者勞動教養。
第十六條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城鄉基層組織的負責人,因參加賭博活動受到治安管理以上處罰的,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還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賭博的人員,凡主動坦白,決心悔改的或有檢舉揭發表現的,根據情節,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查禁賭博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秉公執法,依法辦事。對徇私枉法,違法亂紀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凡為參賭人員說情的,執法人員應堅決予以抵制,並將情況通知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以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本條例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