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1年8月24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1.08.24
  • 實施時間:1991.08.24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賭博,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行為。
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必須嚴厲禁止。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查處賭博活動的主管機關。
第四條 查禁賭博應當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專門工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主管部門與各單位齊抓共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禁止賭博的責任,應當教育幹部、職工自覺遵守本條例,並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制止賭博,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禁止賭博列為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的一項重要內容,並教育民眾自覺遵守。
第六條 公民都有勸阻、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者應當予以保護。
第七條 對積極制止、檢舉揭發、協助查處賭博活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參加賭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警告。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7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參加賭博者個人一場輸贏額在100元以上的,或者一場賭資在50元以上的,或者參加賭博3次以上的;
(二)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賭資、賭具的;
(三)為賭博活動通風報信、站崗放哨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參加賭博者個人一場輸贏額在300元以上的,或者一場賭資在100元以上的,或者參加賭博5次以上的;
(二)攜帶兇器參加賭博的;
(三)在工作單位、公共場所和公共車船上進行賭博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資、賭具三次以上或者抽頭取利的;
(五)為賭博人員充當保鏢的;
(六)參賭人員阻礙公安人員查處賭博,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參加賭博的,除依照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進行處罰外,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一)主動到公安、保衛部門登記悔過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的;
(三)被脅迫、誘騙參加賭博的;
(四)未成年人參加賭博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從重處罰,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刑滿釋放後3年內或者解除勞動教養後1年內參加賭博的;
(二)因賭博受治安管理處罰2次後又參加賭博的;
(三)流竄賭博的;
(四)組織、誘騙、脅迫他人賭博的;
(五)引誘、教唆未成年人賭博的;
(六)其他進行賭博活動情節嚴重的。
第十四條 下列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二)挪用公款進行賭博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保衛人員執行查處賭博公務的。
第十五條 對制止、檢舉揭發、查處賭博的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必須依法從嚴處罰。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對本單位、本轄區內賭博活動不制止,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放任不管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其上級主管部門追究單位領導人或者主管人員的責任。
飯店、旅館、車船、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除依照本條例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公安部門應當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對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八條 罰沒財物和追繳的錢物,由公安機關開具憑證,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公安、保衛人員在查處賭博活動中,應當主動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
對有侵吞賭資、敲詐勒索、徇情枉法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理。
第二十條 對受行政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1991年8日24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修正)
決定
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條中“處7日以下拘留”和第十條中“處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修改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15日以下拘留”。
二、第十一條中“政紀處分”修改為“行政處分”;第十二條第(一)項中“公安、保衛部門”修改為“公安機關”;第十九條中“公安、保衛人員”修改為“公安人員”。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飯店、旅館、車船、文化娛樂場所等單位或個人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利用電子遊戲機或電子計算機以及其他方式從事獎錢獎物經營活動的,對業主、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五、第十八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處罰裁決及執行的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禁止賭博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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