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禁止賭博條例

1989年8月28日蘭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禁止賭博,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凡以麻將、撲克、牛九、骰子、檯球、棋類等各種用具和方式,用錢物為賭注比輸贏的,均屬賭博。
嚴厲禁止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四條 查處賭博,由公安機關主管。
第五條 查禁賭博,必須堅持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都有禁止賭博的責任,應對本單位職工、民眾加強遵紀守法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規章制度或鄉規民約,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或舉報,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本單位發生的賭博活動放任不管或隱瞞不報的,由公安機關對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追究責任。
第七條 所有公民對賭博活動都有權制止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任何人不得對制止、檢舉、揭發賭博的人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對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人,公安機關和有關單位有責任為其保密。
第八條 對積極制止、檢舉、揭發、查處賭博活動有功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賭博的錢物數額較小的;
(二)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或其他條件的;
(三)為賭博活動通風報信、站崗放哨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單處或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賭博的錢物數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或其他條件三次以上的,或抽頭漁利數額較大的;
(三)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三年以內參加賭博的;
(四)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參加賭博的;
(五)流竄賭博的;
(六)因賭博受過兩次以上治安處罰又參加賭博的。
第十一條 凡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賭頭、賭棍、慣賭分子和阻礙公安保衛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參賭人員,應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到公安機關、本單位保衛部門登記悔過,並及時改正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賭博的;
(三)被脅迫或誘騙參加賭博的;
(四)情節特別輕微的。
第十四條 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五條 查禁賭博中罰款和沒收財物,應當按規定給被罰沒人開具收據。
罰款和沒收的財物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的幹部參加賭博的,應從嚴處理,並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七條 公安保衛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中,必須廉潔奉公、依法辦事。對有徇私枉法、侵吞賭資、敲詐勒索行為的,應從重處理。
第十八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