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7-6-4

執行日期:1989-4-30

生效日期:1900-1-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
  • 地區:長沙市
  • 條款數:19
  • 實施時間:1997年
具體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修正版條例,

具體條例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約定方式用財物作賭注計輸贏的行為,均屬賭博行為。
嚴厲禁止任何形式的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賭博,應堅持民眾監督與專門機關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應進行禁賭教育,制定禁賭措施。發現在本單位的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不制止、不舉報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對管轄範圍內的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進行禁賭教育,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監督、制止賭博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制定禁賭公約。

第六條

旅社、飯店、茶館等服務性單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守法經營,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賭博,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單位的禁賭情況,監督落實禁賭措施;
(二)查處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打擊賭頭、賭棍,取締賭窩、賭點和公共場所的賭博。

第八條

偶爾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承認錯誤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

第九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為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十一條

因賭博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主動到公安機關具結悔過、檢舉揭發他人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三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賭資、賭具一律收繳,賭債一律廢除,抽頭漁利和參加賭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第十五條

查處賭博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按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侵吞賭資、賭具、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敲詐勒索,徇私枉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為違反本條例應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說情的,執法機關必須堅決抵制,對干擾執法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制止、舉報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對制止、舉報、查處賭博的人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正版條例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7-6-4
執行日期:1989-4-3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條 為禁止賭博,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約定方式用財物作賭注計輸贏的行為,均屬賭博行為。
嚴厲禁止任何形式的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賭博,應堅持民眾監督與專門機關查處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職工應進行禁賭教育,制定禁賭措施。發現在本單位的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不制止、不舉報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對管轄範圍內的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進行禁賭教育,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監督、制止賭博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制定禁賭公約。
第六條 旅社、飯店、茶館等服務性單位和公共娛樂場所應守法經營,不得為賭博提供條件,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
第七條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賭博,其主要職責是:
(一)檢查單位的禁賭情況,監督落實禁賭措施;
(二)查處賭博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嚴厲打擊賭頭、賭棍,取締賭窩、賭點和公共場所的賭博。
第八條 偶爾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特別輕微,主動承認錯誤的,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
第九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情節較為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第十一條 因賭博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主動到公安機關具結悔過、檢舉揭發他人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十三條 參加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可以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賭資、賭具一律收繳,賭債一律廢除,抽頭漁利和參加賭博的非法所得一律沒收。
第十五條 查處賭博的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按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侵吞賭資、賭具、罰款或者沒收的財物,敲詐勒索,徇私枉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為違反本條例應受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說情的,執法機關必須堅決抵制,對干擾執法情節嚴重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制止、舉報賭博活動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的有功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
對制止、舉報、查處賭博的人員進行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
(1997年4月30日湖南省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提請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6次會議審議了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決定對《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對管轄範圍內的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進行禁賭教育,發現賭博活動應立即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並協助查處。家庭成員之間應互相監督、制止賭博行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地實際制定禁賭公約。”
二、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七條第三項。
本決定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長沙市禁止賭博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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