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2-07-07
- 生效日期】:1992-07-07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7-07
【生效日期】1992-07-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條例全文
山東省禁止賭博條例
(1992年7月7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注比輸贏的賭博活動,或者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的,都是違法行為,必須禁止。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村民、居民和暫住人員應當加強禁止賭博的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學校應當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文體娛樂、旅館、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上的工作人員,應當加強禁賭宣傳,發現賭博活動,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不聽的,應當及時扭送或者報告公安機關。
第六條公民對賭博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
對於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於制止、檢舉、揭發賭博行為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賭博行為的公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成績顯著的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對偶爾參與賭博活動,情節輕微的,應當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八條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二百元以上不足四百元或者人均五十元以上不足一百元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後,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參與賭博,當場賭資不足二百元或者人均不足五十元,經批評教育、具結悔過後,再次賭博的,適用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較重的。
(一)參與賭博,當場賭資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誘使他人賭博的;
(三)以賭博手段設局騙錢的;
(四)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賭具、賭資、食宿、交通工具等條件的;
(五)包庇、窩藏賭博人員的;
(六)為賭博活動巡風放哨,情節較重的。
第十條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公安機關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明知本單位有賭博活動不加制止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放任不管的,對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並由本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發生賭博活動,其直接責任人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規定從重處罰外,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二)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周歲的。
(一)主動投案或者檢舉他人有立功表現的;
(二)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三)不滿十八周歲的。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從重處罰:
(一)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一)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賭博的;
(二)脅迫他人賭博的;
(三)對勸阻、制止賭博活動的公民實施人身侵害的;
(四)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因賭博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公開賭博的。
第十五條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賭博所得財物一律沒收,賭博者之間因賭博形成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處賭博活動,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抗拒、阻礙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執行罰沒款處罰,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九條公安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查禁賭博活動時,必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禁賭敲詐勒索,侵吞賭資、賭具。違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複議、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裁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強制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山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二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二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禁止賭博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