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情況
英國君主立憲制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擺脫
專制制度、建立起代議制的國家。在近代歷史上,英國之所以能夠長期領先世界,它在制度方面的創新是根本的因素。英國的
代議制形式是
君主立憲制。
一、君主立憲制的概念
君主立憲制又稱“
立憲君主制”或“有限
君主制”。是君主權力受憲法限制的
政權組織形式。是民主力量同保守勢力妥協的產物。有
二元制和
議會制兩種。二元制的君主立憲制,是君主和議會分掌政權。君主任命內閣,內閣對君主負責,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權,而議會則行使
立法權,但君主有否決權。如1871—1918年的
德意志帝國和
明治維新後一段時間的日本。在現代,二元制的
君主立憲制只有個別國家實行。議會制的君主立憲制,則仍為現代不少國家所採用,如英國、荷蘭、
比利時、
丹麥、
挪威、
瑞典、泰國、日本等。是在君主立憲制的基礎上隨著近代政黨的形成和議會作用的加強而逐步確立起來的。在這種制度下,議會掌握立法權,內閣由議會產生並對議會負責,君主的實際權力減弱,其職責大多是禮儀性的。
(一)形成背景
首先,英國有著悠久的
憲政發展史,其發展過程相對平穩,在政治上表現出延續性的鮮明特點。
英國議會的前身,是起源於13世紀的“大會議”,它是按1215年的《大憲章》建立的。《大憲章》的主導精神是保障貴族特權,保護騎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權置於
習慣法的約束之下,由此產生了法的地位高於王權的概念。14世紀以後,議會逐漸分成由僧俗
大貴族參加的上院和由下級貴族與市民參加的下院。此後,下院的權力不斷擴大,15世紀末,下院已經有提出財政議案和法律議案的權力。雖然這一時期的議會仍然是等級代議機構,但是種種事實表明,英國早就形成了一種限制王權和注重議會政治的民主傳統,並且從貴族民主向
民主演變。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議會成為民主力量和進步
貴族同代表保守勢力的
斯圖亞特王朝鬥爭的政治中心。
其次,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建立是民主力量和進步貴族同
君主專制制度鬥爭的結果。隨著
新航路的開闢,歐洲的商路和貿易中心由
地中海轉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國處於大西洋航運中心線的有利位置,近代的工商業出現並迅速發展,新興資產階級形成。15世紀末在英國開始的大規模
圈地運動,使英國農村出現了很多企業化農場和牧場,資產化的
貴族形成。由於資產者和從事企業經營的貴族在經濟上日益壯大,他們不再甘心忍受
專制君主制對他們的橫徵暴斂和種種限制。他們對君主專制統治日益不滿,要求限制王權,擴大自己的政治權利。
再次,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是
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政治前提。1688年的“
光榮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
君主專制統治,建立起民主力量和進步貴族的聯合統治。革命後由
詹姆士二世的女兒和女婿,即瑪麗和威廉承襲英國王位,共同統治英國。但是,他們是根據議會的條件登上王位的,並許諾要服從議會的法律。新的國王是由議會締造的,沒有議會,新國王不會登上王位。這樣,議會和國王的關係就完全反轉了,不再是議會屈從於國王,而是國王從屬於議會。
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最大成果,也是它在現代民主政治創製試驗方面的最大成就。
(二)形成過程
“
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一系列法案來限制王權,而把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逐步形成了議會權力超過王權,國王“統而不治”的君主立憲制。
1689年,議會通過《
權利法案》,標誌著英國
君主立憲政體的初步確立。《權利法案》在立法、稅收、軍隊等方面對國王的權利明確地作了一些限制,使王權有所約束;同時,它也把議會的自由、議會的權利用法律檔案固定下來。
1689年英國還制訂了《叛亂法案》,規定平時國王必須經過議會同意才能徵集和維持軍隊,而且這支軍隊只能保持一年。為了防止國王排斥議會而獨斷專行,保證議會能定期召開,議會在1694年制訂了一個《
三年法案》,規定每三年必須召開一次議會,每屆議會的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英國議會在1701年又通過《
王位繼承法》,對王位繼承作出了嚴格的限制性安排。並規定
英國國王的王位不能傳給天主教徒,英國國王必須加入
英國國教會;同時,還對國王的其它一些權利作出了明確限制。
上述一系列法案,都對王權進行限制,同時把王位繼承權等重大問題掌握在議會手裡,從而確立了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的原則,英國的
君主立憲制確立起來。
(1)英國君主立憲制的主要特點
①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的。
②英國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實際最高行政首長是首相。英國的責任內閣制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
(2)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基本原則:限制王權和議會權力至上。
①限制王權,就是通過議會分權的辦法來分割和架空君主的權力,使國王受到法律和議會的限制。
英國議會通過頒布《權利法案》、《叛亂法案》、《
三年法案》和《
王位繼承法》等一系列法案,實現議會對王權的約束。這些法案頒布後,一直自以為只受制於上帝的權威的王權,已經完全受制於議會,其神聖的光環已蕩然無存。
②議會權力至上,就是指議會成為一個常設性最高立法機構,由它掌握立法、財政、司法、軍事等最重要的國家權力。在
君主立憲制下,國家的權力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
立法機關。“
光榮革命”後,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從國王手中奪取了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的最高權力。議會的職權有
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從表面上看,議會通過的法案要經過國王的批准,但這只是一種形式。
(3)英國的責任內閣制的形成及特點
形成:
①“光榮革命”後,國王逐漸退出內閣,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
行政職責,其權力 和重要性加強。
特點:
①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如果議會通過了對政府的
不信任案,內閣就要下台,或者宣布解散議會,重新進行選舉。
②隨著責任內閣制的發展,
兩黨制逐漸形成,首相和內閣必須從
多數黨中選出。
(一)國內意義
首先,在政治上,
君主立憲制的確立結束了英國的
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了民主政體,使英國走上了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在世界上第一個開始了
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同時,各派可通過
議會鬥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使其政治鬥爭保持在一個有序的狀態中,使英國社會獲得了政治穩定的制度保障。
其次,在經濟上,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展為英國
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國際意義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
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英國的民主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對其它國家建立新的
政治體制,也有著巨大的影響。這是英國對歐洲乃至世界作出的貢獻。
英國最早建立起君主立憲制的代議制,不僅對於英國
政治文明發展起了重要的保證作用,而且對於其他西方國家確立現代民主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示範作用。代議制度建立的本質:即議會掌握國家的主要權力──
立法權,以限制君主或總統等對行政權力的濫用,並通過立法保護人民的利益。
①連續性。近現代英國的主要國家機構和政治制度幾乎無一不是從中世紀繼承下來的歷史遺產。從《大憲章》到《
權利法案》,從英王的內閣到
責任制內閣。
②
漸進性。英國制度的發展變化都是徐緩漸進式的,
英國君主立憲制在17世紀末形成,以後逐漸發展完善,實現了全面的民主化。
③創新性。如內閣本是國王召集的諮詢行政機構,革命後內閣作為國王的私人會議的成分減弱,內閣逐漸獨立行事,於是形成了現代意義上的責任制內閣。
美國總統共和制(聯邦制)的確立
——1787憲法的頒布
一、制定背景
1776年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時,結成的是鬆散的州際聯盟,這種聯盟在戰爭時期可以聯合13塊殖民地的人民共同起來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但戰爭結束後,弊端很快顯露出來:經濟上,無權實行統一的保護關稅政策,政治上,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調整原有的統治秩序,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成為當務之急。
1787年5月,美國各州代表雲集
費城,召開制憲會議。經過激烈論爭,代表不同利益的各州、代表最終達成妥協,通過了延續至今的
美國憲法。習慣上稱美國1787年憲法。
二、主要內容
①美國實行聯邦制,中央與各州分權,但
中央政府及聯邦政府的權力比
邦聯時期大為加強。聯邦政府是唯一的主權單位。
②根據“分權與制衡”原則,把國家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門,彼此獨立。
立法權歸國會,行政權歸總統,司法權歸最高法院。三大權力部門相互牽制,保持平衡,以防止任何一個部門流於專權。
③1787年憲法是一部較完整的憲法,它規定了美國的基本
政治體制確立了
總統制的
共和制體,憲法明文規定:“全國各州實行共和國政體”,“合眾國不得授予
貴族爵位”。國會和總統均由人民選舉產生,總統不對國會負責。
④1787 年通過的憲法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1789年經過
民主派的努力,國會又制定了對憲法的十條修正案,修正案規定了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宗教信仰等自由及建立
陪審制度。
三、聯邦政府的權力結構
按照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
美國聯邦政府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相對獨立的部門。
議會是美國最高的
立法機關,由
參議院和
眾議院組成。美國國會行使
立法權及其他權力,如對外
宣戰權、修改憲法權等。
參眾兩院各自還擁有特殊權力。國會立法活動常受
院外活動集團的影響。
國會兩院在各自議長主持下工作。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兩院均設有許多委員會,還設有由兩院議員共同組成的聯席委員會,國會工作大多在各委員會中進行。但規定在職的聯邦政府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員。
總統行使行政權。總統由間接選舉產生,每4年舉行1次。總統任期4年。後1951年生效的第22條
憲法修正案規定,任何人不得連任總統之職2屆以上。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總統不對國會負責。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是美武裝部隊總司令。
宣戰權雖屬國會,但總統往往越過國會
不宣而戰;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應事先通知國會,緊急狀態應在6個月後自行終止,但總統仍可以重新宣布進入緊急狀態。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係,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同外國締結條約,任命駐外使節。總統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除非兩院各有2/3的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經參議院認可,有權任命聯邦法官;享有赦免權(彈劾案和觸犯州法律者除外)。總統雖保持強有力的聯邦行政權,但也受到國會和
聯邦最高法院一定程度的制約。
美國聯邦法院是最高司法機關。最初由
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組成,1869年根據國會法令規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法官均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只要忠於職守,可終身任職,非經國會彈劾不得免職。
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對涉及大使、其他使節和領事以及一州為訴訟一方的案件有初審權;對州最高法院或聯邦抗訴法院審理的案件,有權就法律問題進行複審;有權頒發調審令,調審下級聯邦法院或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還擁有
司法審查權,審查聯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為是否違憲。不論是初審案件,還是複審案件,都是終審判決。後來聯邦法院逐漸擁有解釋一切法律及條約的權力。
四、1787年憲法的原則
美國
三權分立體現的原則是權力的制約與平衡,它的核心是防止權力的過度集中導致集權。
《
1787年憲法》把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付諸實踐。憲法規定,美國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平等獨立的部門組成,各部門有其自己的職權範圍,彼此沒有從屬關係,但又必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由其他兩個部門加以制約,以此防止濫用權力。
對權力的範圍和運行做出規定是
美國憲法的一個核心內容。1787年憲法確立的分權原則經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經同建國時期“國父”們的理想相去甚遠了。然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仍就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徵、美國政治所固守的權力模式。事實上,這一設計存在著許多弊端,鄧小平對美國的
三權分立體制批評:“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
五、1787年憲法的評價
①積極性 這一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
成文憲法,奠定了
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為後采歐美各國資產階級革命和政權建設提供了藍本。憲法所確立的
民主原則和共和政體,在當時世界上封建專制制度占統治地位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要意義,代表著歷史發展的趨勢。憲法不僅以民主為形式,以法律為手段,鞏固了美國的民主政治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和經濟權益,促進了美國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權分立與人民的權利自由等制度和原則也對歐洲、亞洲及拉丁美洲的憲法和
民主革命都有重要的影響。
②局限性 不承認黑人和印第安人具有同白人同等的選舉權利,打上了
種族歧視的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1787年憲法當初頒布時隻字沒提人民的民主權利,沒提廢除黑人奴隸制度,只是在10年之後的補充條款中規定了人民的某些權利。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
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黑人
選舉權的取得同黑人奴隸的鬥爭聯繫在一起;
性別歧視的取消同女權運動聯繫在一起,廢除黑人奴隸制度,也只是在美國內戰(南北戰爭)後才得以廢除的。但種族歧視問題至今一直是美國社會的痼疾。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聯邦的法律各州不得違反,各州可以自己的法律;聯邦行使國家的主要權力,各邦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這一制度起到的主要作用是既避免聯邦制的鬆散,又防止中央權力的過分集中;既有利於國家統一,又有利於各州的自治,有助於地方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1787年憲法進一步鞏固了
美國獨立戰爭的成果,使美國由此形成了
總統制、
聯邦制和
共和制混合的制度。共和制度是根基,總統制和聯邦制受制於共和制。
一、代議制在西方政治發展中的作用
代議制以選舉和議會立法為主要特徵,使
歐洲啟蒙運動的民主思想有理論付諸於實踐,從
政治體制上對
君主專制予以否定和替代,成為民主政治大廈的頂梁支柱;調節緩和了
社會矛盾,維護穩定了統治秩序,促進
資本主義的發展。實行代議制的各國剷除專制主義、實現政治民主化成果,這反映了
人類文明的進步。伴隨著西學東漸的潮流,代議制擴展到亞洲,產生了廣泛影響;
其維護的是民主,在歐美部分國家尚未成熟。
總括
從
古代希臘到近代,西方哲人從未停止對政府形式以及政府原理的探索,這一探索的過程同時也是西方政治文明的發展歷程。
梁漱溟先生曾不無讚嘆地說:西方文化有兩大異彩,一是民主精神,二是
科學精神。前者正是西方政治文明之精髓所在,而這一精髓通過何種政府體制才能將其表現出來,一直是西方政治學研究的中心。其實質是對政治生活的核心——權力——問題的反思,既權利應當如何行使才是至善而合乎正義的,其中直接民主制和
代議制是兩大主要成果。
代議制民主(
間接民主)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產物,從
階級分析的角度來看,自然帶有明顯的民主主義印跡。較之於專制,代議制有其不可磨滅的進步性。代議制民主是古代民主制的復興與發展,從文化發展的內在規律來分析,既是對古代文明的承繼,又是一次全新的發展。
代議制原理的核心是回答人民如何行使權力的問題,其理論邏輯是,人民只有通過選舉代表才能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力。“代議制政體就是,全體人民通過由他們定期選出的代表行使最後的控制權。”由此可見,
代議制是
直接民主難以實現的情景下的一種最好的選擇,而這一制度得以實現的根本途徑是普選。
普選制是
代議制民主的基礎,其普及與完善與否是衡量是否符合民主原則的重要因素。
概而言之,代議制原理是近代西方國家構建
政府體制的哲學基礎,其根本點是企圖尋求對政府權力和人民權力二者關係的合理解釋,即提供政府與人民間制度性分權和合理劃分權力的原則。代議制政府的原則是
間接民主,體現這一形式的最好途徑是完善普選制。代議制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議會主權形式,主要以英國為典型;另一種是
人民主權形式,主要以美國為典型。
隨著社會經濟的興起和繁榮,民主力量的成長壯大,要求打破封建王權的束縛,建立民主政治,以維護
人民的利益。自17世紀後期起約兩百年的時間裡,代議制在英、美、法和德等國先後建立起來。其核心是經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議會,它代表民意行使國家權力。在這一過程中,民主與專制之間的鬥爭激烈異常,民主制度的確立幾經曲折和反覆,但總體上看,其本質是一樣的,即人民力圖通過議會的設定把國家的主要權力,也就是
立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以限制君主或總統等對行政權力的濫用,並通過立法維護人民權益。民主政治的確立,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緩和社會矛盾,從而保證了社會經濟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