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位繼承法

王位繼承法

王位繼承法是英國1688年“光榮革命”後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政體的憲法性檔案之一。1701年6月12日由英王威廉三世(1688—1702)簽署生效。規定威廉死後由詹姆士二世(1633—1701)的幼女安娜繼承,安娜之後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女兒的後裔漢諾瓦選侯繼承,從而排斥了信奉天主教的國王復位的可能性。該法還規定國王頒發詔令,須經1名大臣副署始屬有效;擔任王室職務和領取王室恤金者不得擔任下議院議員;法官為終身職等。此法是繼1689年《權利法案》之後,對王權的進一步限制。參見“權利法案”。

現在世界上的國王幾乎都是終身制,王位的繼承也是世襲制。但王位繼承法卻因國而異。嫡長子孫繼承法是很多國家採用的方法,這種繼承法和中國古代皇家的繼承法相類似。現在日本不丹西班牙的皇位繼承大致都是這樣。英國曾經實行的王位繼承法是男女都有繼承權,但規定先男後女,先長後幼的原則,現在則沒有了先男後女的原則。必須等到現任國王駕崩才有資格登基。至於要等多長時間,那就很難預測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位繼承法
  • 國家:英國
  • 公布並生效:1701年
  • 制訂:1700年
英國,序言,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巴林,比利時,不丹,汶萊,高棉,丹麥,日本,約旦,科威特埃米爾,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摩洛哥,荷蘭,挪威,阿曼,卡達埃米爾,沙烏地阿拉伯,史瓦濟蘭,

英國

序言

1701年英國王位繼承法 (1700年制訂,1701年公布並生效)
總而言之,《王位繼承法》規定了王位繼承原則。君主的王位世代相襲,兒子優先於女兒,而女兒又優先於侄子或者侄女。這樣國王沒有兒子只有女兒,那么就會出現女王。另外,如果男嗣死亡或者放棄王位,而且他也沒有其他繼承人,那么也由君主的女兒出任國王。

第一條

當今國王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安妮公主(Anne)繼承,安妮公主無嗣,死後其王位由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后的女兒、漢諾瓦選侯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繼承。
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都無後嗣時,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與尊號,由已故國王詹姆士一世的孫女、已故波希米王后伊莉莎白公主的女兒、漢諾瓦選侯索菲亞公主繼承。當今國王陛下及丹麥安娜公主死後,如果都無後嗣,英格蘭、法蘭西、愛爾蘭領土以及所屬自治領的王位、王政、以及英國君主所享有的一切榮譽、稱號、皇權、特權、權力與權威等,都應歸屬於該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貴族院議員及平民院議員本身及其後代,應當以全國人民的名義,在當今國王陛下公主殿下和安娜死後並且無後嗣時,按照本法關於王位繼承的限制規定,堅決擁護和保衛索菲亞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後裔,並竭力以生命和財產對任何企圖反對者加以擯斥。

第二條

按照本法可以繼承王位、堅持同羅馬教會交往者,按照威廉國王和瑪麗女王第一年的法令第六章的規定,均無資格按前舉法令宣誓加冕。
凡按照本法的限制規定可以繼承王位者,若同羅馬教廷或者教會和好,或者保持交往,或者信奉羅馬天主教或者與羅馬天主教徒結婚,都應按照前舉法令所規定和確認的情形,喪失繼承的資格。
凡依照本法而即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在加冕時,按照當今國王和已故瑪麗女王統治第一年所制定的國會法令(稱為加冕宣誓法),舉行宣誓儀式,並且應當依照該項法令所定的手續和方式,簽署並朗誦其中所規定的誓詞。

第三條

關於保障這些領地的宗教、法律和自由的更詳明的規定。
當今國王和丹麥安娜公主死後且無後嗣時,為保障我們的宗教、法律和自由,制訂更詳明的規定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這應當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國王的權力加以規定。
此後凡登上王位的人,都應同法律規定的英國教會交往。
此後本國王位與尊號歸屬於非英格蘭王國的人的時候,如果未經國會同意,本國國民不負防禦不屬於英國的領土而從事戰爭的義務。
本法的限制規定發生效力後,凡生於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所屬自治領或領土之外的人(包括入籍的在內,但父母是英國人的除外),不得擔任樞密院顧問官或者國會兩院的議員,也不得擔任文武官職,他本人或者他所信託的人不得享有國王賜予的土地或者世襲財產。
對國會平民院提出的彈劾,不得憑恃英王赦免進行抗辯。

第四條

本國法律和法令的確認。
鑒於英國法律是英國人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國王位的國王和女王,都應依照英國法律的規定管理政務,他們所屬官吏和大臣也都應按照同樣的法律為國王效力。
因此,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謹再作如下的請求:一切保障國教及人民權利和自由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現行的其他法律和法令,得予批准和確認,並由國王陛下商得貴族院和平民院議員的同意,以他的權力加以批准和確認。
繼承順序
英國王位的繼承是根據長子繼承權來決定的,即王位應先由現任君主的長子繼承,然後才依次序輪到其他兒子,最後才輪到女兒。但是根據法律,英國王位的繼承不是自動的,1701年通過的《王位繼承法》(Act of Settlement)規定,王位應該傳給漢諾瓦選帝侯夫人索菲亞(Electress Sophia of Hanover)的有血緣關係的後代,而且繼承者不得是天主教徒,也不得嫁娶一名天主教徒。一些人認為該規定與英國其他法律中禁止宗教歧視的條款有衝突。不過實際上,絕大多數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都是基督教新教徒,而且在公開場合都大多宣稱自己是聖公會成員。
此外該法案還規定,王位的繼承是由議會來決定的,而非君主本人。
王位繼承順序
這裡列出了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19人
君主:伊莉莎白二世女王陛下
1、威爾斯親王,查爾斯王子殿下(伊莉莎白二世的長子)
2、劍橋公爵,威廉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子的長子)
3、劍橋的喬治·亞歷山大·路易斯王子(威廉王子的長子)
4、劍橋的夏洛特·伊莉莎白·黛安娜公主(威廉王子的長女)
5、劍橋的路易斯·亞瑟·查爾斯王子(威廉王子的次子)
6、威爾斯的亨利王子殿下(查爾斯王子的次子)
7、約克公爵,安德魯王子殿下(伊莉莎白二世的次子)
8、約克的比阿特麗斯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長女)
9、約克的尤金妮公主殿下(約克公爵的次女)
10、威塞克斯伯爵,愛德華王子殿下(伊莉莎白二世的三子)
11、塞文子爵,詹姆斯(威塞克斯伯爵的長子)
12、路易絲·愛麗絲·伊莉莎白·瑪麗(威塞克斯伯爵的長女)
13、安妮公主殿下(伊莉莎白二世的長女)
16、林萊子爵(喬治六世的孫子、瑪格麗特公主的長子)
17、查爾斯·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長子)
18、瑪格麗特·阿姆斯特朗-瓊斯(林萊子爵的長女)
19、薩拉·切多(喬治六世的孫女、瑪格麗特公主的長女)
由於歐洲各國王室通婚的結果,一些歐洲國家的君主和王族也有權繼承英國王位。挪威國王哈拉爾五世是英國王位的第60位順序繼承人,瑞典國王卡爾十六世·古斯塔夫排在第182位,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排在第208位,荷蘭女王貝婭特麗克絲排在第806位。作為希臘-丹麥王族的後代和維多利亞女王的重曾孫,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排在第490位。

巴林

巴林王國的王位採取長子繼承制,但是,如果願意的話,現任國王有權指定他的任何一個男性子嗣為王位繼承人。
巴林現任國王:哈馬德·阿勒哈利法
有資格王位的前5人為:
2、謝赫伊薩·本·薩勒曼·阿勒哈利法
3、謝赫穆罕默德·本·薩勒曼·阿勒哈利法
4、謝赫阿卜杜拉·本·哈馬德·阿勒哈利法(1975年生)
5、謝赫哈利法·本·哈馬德·阿勒哈利法(1977年生)

比利時

1991年起比利時王位繼承人不分性別,其他規定如下:
繼承者應為國王的直系、自然和合法的子孫,按照長幼順序繼承
如果繼承人未經國王(或者在國王不在的情況下,根據憲法有與國王同等權利的一方)同意結婚,則自動失去繼承權
失去繼承權者,在國王(或者在國王不在的情況下,根據憲法有與國王同等權利的一方)的同意,並經議院批准的情況下,可以予以恢復。
如果國王沒有子嗣,國王可以指定繼承人,並經議院批准生效。
如果沒有以上情況的任何繼承人出現,則王位空缺。
現任比利時國王:菲利普國王
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五人為:
1、布拉班特女公爵,伊莉莎白公主(菲利普國王的長女,2001年生)
2、加布里埃爾王子(菲利普國王的次子,2003年生)
3、埃曼努埃爾王子(菲利普國王三子,2005年生)
4、埃莉諾爾公主(菲利普國王的次女,2008年生)
5、阿斯特里德公主(菲利普國王的妹妹,1962年生)

不丹

不丹實行長子(女)繼承制
現任不丹國王:吉格梅·基沙爾·旺楚克
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五人為:
1、Jigyel Ugyen王子(1984年生)
2、Khamsum Singhye王子(1985年生)
3、Jigme Dorji王子(1986年生)
4、Ugyen Jigme王子(1994年生)
5、Chimi Yangzom公主(1980年生)

汶萊

所有阿拉姆·阿卡馬丁蘇丹的合法後代均有權繼承王位,嫡子相對於庶子有優先權。
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五人為:
1、王儲穆赫塔迪·比拉(1974年生)
2、王子阿卜杜勒·蒙塔基姆(2007年生)
3、王子阿卜杜勒·馬立克(1983年生)
4、王子哈吉·阿卜杜勒·阿齊姆(1982年生)
5、王子阿卜杜勒·馬蒂恩(1991年生)

高棉

高棉國王無權指定自己的繼承人,王位繼承人是由皇家委員會指定的,繼承人必須來自高棉皇家,至少30歲,而且必須是Ang Duong國王、諾羅敦國王或者是西索瓦國王的子孫。

丹麥

繼承人必須是克里斯蒂安十世亞歷山德琳·奧古斯特的後代,並且經由批准的婚姻出生的子孫。任何繼承人如果未經皇室批准與人結婚即失去繼承權利。
現任丹麥女王:瑪格麗特二世
有資格繼承王位的前五人為:
1、弗雷德里克王儲(女王的長子,1968年生)
2、克里斯蒂安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儲的長子,2005年生)
3、伊莎貝拉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儲的長女,2007年生)
4、文森特王子(弗雷德里克王儲的次子,龍鳳胎,2011年生)
5、約瑟芬公主(弗雷德里克王儲的次女,龍鳳胎,2011年生)
6、約阿希姆王子(女王的次子)
7、尼古拉王子(約阿希姆王子的長子,1999年生)
8、費利克斯王子(約阿希姆王子的次子,2002年生)
9、亨利王子(約阿希姆王子的三子,2009年生)
10、雅典娜公主(約阿希姆王子的長女,2012年生)

日本

現任日本天皇為德仁。根據目前的皇室典範,下任皇位的繼承順序是:
1.皇嗣:秋筱宮文仁親王(1965年生)
2.皇長侄:秋筱宮悠仁親王(2006年生,秋筱宮文仁親王長子)
3.天皇叔:常陸宮正仁親王(1935年生)
由於日本皇室從1965年到2006年間沒有男子誕生,皇位在延續幾代之後面臨後繼無人的可能,因此日本國會一度考慮修改皇室典範,允許女性皇族繼位,並容許其和平民結婚傳位給後代,或者恢復二戰之後廢除的宮家成員之後代的皇族身份。但在天皇次子秋筱宮文仁親王的妻子秋筱宮妃紀子在2006年9月6日得子悠仁親王之後,修改皇室典範的程式被擱置

約旦

繼承人必須是出身於穆斯林家庭的、健康的阿卜杜拉一世的父系後代,國王的兒子比國王的兄弟優先有繼承權,長子比幼子更有繼承權,如果國王去世沒有留下兒子,也沒有孫子或兄弟,則繼承權歸國王的長兄的長子。但是,國王有權指定任何他的兄弟為繼承人,也有權發布命令解除一個人的繼承權,如果此事發生,則該皇室成員的後代均自動失去繼承權。現任約旦國王為阿卜杜拉二世,前五個有資格繼承皇位的皇室成員是:
1、王儲海珊·本·阿卜杜拉(1994年生,國王的長子)
2、王子哈希姆·本·阿卜杜拉(2005年生,國王的次子)
3、費薩爾·本·海珊親王(1963年生,國王的兄弟)
4、奧馬爾·本·費薩爾親王(1993年生,國王的侄子)
5、阿里·本·海珊(1975年生,國王的兄弟)

科威特埃米爾

繼承人必須是穆巴拉克·阿勒薩巴赫的子孫,一位埃米爾繼位一年之內就必須指定繼承人,並經國民大會批准。繼承人必須年滿30歲,品德高尚,並且父母均為穆斯林,一般來講,阿勒薩巴赫家族的兩個分支阿勒薩利姆和阿勒賈比爾輪流擔任埃米爾。現任科威特埃米爾為薩巴赫·阿勒艾哈邁德·阿勒賈比爾·阿勒薩巴赫,他已經指定他的兄弟納瓦夫·阿勒艾哈邁德·阿勒賈比爾·阿勒薩巴赫為繼承人,這並不符合上述的傳統。

賴索托

賴索托現任國王為萊齊耶三世
賴索托憲法規定:
在國王去世或者因故不能履行職責造成王位空缺的情況下,酋長大會可以在任何時候根據習慣法指定繼承人
如果王位空缺,酋長大會又暫時沒有來得及指定繼承人的情況下,酋長大會將會在最快的速度內通過習慣法指定一個人接替國王工作,他將成為以後的賴索托國王。

列支敦斯登

列支敦斯登大公繼承採取長子繼承制,女性沒有權利繼承大公之位。現任列支敦斯登大公為漢斯·亞當二世
有機會繼承大公位置的前四位王室成員為:
1、阿洛伊斯(大公的長子,1968年生)
2、約瑟夫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長子,1995年生)
3、格奧爾格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次子,1999年生)
4、尼克勞斯王子(阿洛伊斯王子的三子,2000年生)

盧森堡

盧森堡雖然有完備的繼承法律,但實際上現任大公有隨意單方面改變該法律的權利。前任大公讓就已經數次改變該繼承法。
現任盧森堡大公為亨利,有機會繼承大公位置的前五位王室成員為:
1、紀堯姆(亨利長子,1981年出生)
2、費里克斯(亨利次子,1985年出生)
3、塞巴斯蒂安(亨利的四子,1992年生)
4、紀堯姆親王(亨利的兄弟,1963年生)
5、保爾·路易斯(紀堯姆的兒子,1998年生)

摩納哥

摩納哥繼承法採用長子(女)繼承制,如果親王身後無子女,則由其兄弟的子女繼承親王王位,如果仍沒有任何一個滿足上述條目的人選,則一個“親王攝政委員會”掌握權力,直到選出一個格里馬爾迪家族的遠親為止,但是這位遠親必須是摩納哥公民。
現任摩納哥親王為阿爾貝二世,有機會繼承親王王位的前五位王室成員為:
1、雅克王儲(親王的長子,2014年12月10日生)
2、加布里埃拉公主(親王的長女,2014年12月10日生)
3、卡羅琳公主(親王的姐姐,1957年生)
4、安德烈·卡西拉奇(卡羅琳的長子,1984年生)
5、薩沙·卡西拉奇(安德烈的長子,2013年生)
6、皮埃爾·卡西拉奇(卡羅琳的次子,1987年生)

摩洛哥

摩洛哥採用長子繼承制,繼承人必須是哈桑二世的子孫,但是國王有指定不同於長子的繼承人的權利。如果直系沒有子嗣,可以從關係最近的旁系當中選擇長子作為繼承人,
現任摩洛哥國王為穆罕默德六世,有機會繼承國王位置的兩位王室成員為:
1、穆萊·哈桑王子(2003年生)
2、拉希德親王(1970年生)

荷蘭

1814年荷蘭憲法規定,現任國王的長子將繼承王位,如果國王沒有兒子,那么國王的兄弟,或者國王兄弟的兒子將繼承王位。如果王室沒有符合條件的男性,則國王的長女繼承王位。1887年此條作了改動,國王長女的順序排在了兄弟或兄弟之子的前面。
現任荷蘭國王為威廉·亞歷山大,有機會繼承她的位置的前四名王室成員為:
1、奧蘭治女親王,凱薩琳娜-阿瑪莉亞公主(國王的長女)
2、亞歷克西亞公主(國王的次女)
3、阿里亞娜公主(國王的三女)
4、康斯坦丁王子(國王的二弟)

挪威

1990年,挪威修改憲法,規定國王的孩子,不分男女,按長子(女)繼承制繼承王位。但是,1990年以前出生的子女排序,仍然按照男性優先的原則。現任挪威國王為哈拉爾五世,繼承順序排在前五位的有:
1、哈康·馬格努斯王儲(1973年出生,國王的兒子)
2、英格麗德·亞歷山德拉公主(2004年出生,哈康的長女)
3、斯韋勒·馬格努斯 (2005年生,哈康的長子)
4、瑪莎·路易絲公主(1971年生,國王的女兒)
5、莫德·安傑莉卡·貝恩(2003年生,瑪莎·路易絲的女兒)
6、莉亞·伊莎多拉·貝恩
7、艾瑪·塔盧拉·貝恩

阿曼

阿曼實行長子繼承制,繼承人必須為男性,如果男性繼承人空缺,則從蘇丹的弟弟或者其他男性親屬當中挑選,但是這個人必須是賽義德·本·蘇丹的子孫。阿曼現任蘇丹卡布斯沒有子嗣,在他去世之前,他將寫上兩個名字,放在蓋印的信封里,卡布斯去世後,皇室將討論確定其繼承人,如果皇室討論無果,國防委員會將開啟卡布斯的信封,從卡布斯寫明的兩人當中挑選一個。

卡達埃米爾

卡達埃米爾的繼承人,由埃米爾家族討論確定。卡達埃米爾哈馬德已經指定他的四子謝赫·塔米姆·本·哈馬德為繼承人,

沙烏地阿拉伯

沙特國王的繼承人,是由國王家族確定的,沙特國王為薩勒曼。

史瓦濟蘭

在史瓦濟蘭,國王無權制定繼承人,只有“利科科”會議有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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