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制

議會制

議會制又稱內閣制,包括“內閣君主立憲制”及“內閣共和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特點是其政府首腦(台灣憲政學者與文獻稱之為“行政首長”,以有別於議會領導人)的權力來自議會(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議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政府首腦贏得議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議會大選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議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腦,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議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議會制下政府首腦(總理)的權力普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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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在採用這種政治體制國家中,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並不完全分立。議會民主制一般實行於民主國家,因此存在著多個參加議會差額選舉的政黨。議會內閣制的政府首腦(行政首長)與國家元首(head of state)分開,其國家元首通常是儀式性職務,不享有實際的行政權。
議會制
議會制下的行政中樞為政府的內閣,由政府首腦(一般稱為總理首相)領導。總理或首相以及全體內閣成員一般也是從議會議員中產生,並在任職後保留議會中的議席。政府首腦往往由議會多數黨領袖擔任。但是,當多數黨的席次不過半數時,幾個少數黨也有可能通過建立同盟積聚過半議席從而獲得任命政府首腦的權力,此時的政府稱為聯合政府,內閣稱為聯合內閣
在很多國家,內閣或內閣內的任何成員都可以通過議會對其的不信任投票而被免職。此外,政府首腦也可以決定解散議會,經過向國家元首禮貌性報告後,由元首下令重新舉行國會選舉。
在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職務分開。在大多數議會民主制國家中,國家元首(君主或是總統)是象徵性的職位,只擁有些無關政局的權力,例如公務員任命權與簽署法令,接受外國使節等。不過國家元首也會保留一些在緊急狀態中可以使用的特別權力,但是大多數情況下(無論是依慣例還是依法律規定)此類權力是在得到政府首腦支持後才會得到實行。國家元首的命令必須經由政府首腦的副署才能生效,元首依法不能自行發布政令。
議會民主制在各國之間也有些微的不同,例如有些國家通過憲法或法律的形式明文確定了政府各部門的分工,而有些則只是照慣例執行;議會民主制的國家中政黨的數目也可能因選舉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出入。此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無論是邦聯制聯邦制還是中央集權(學理上稱為單一制)的國家,中央政府都可能採用議會民主制。
議會民主制甚至可以被用於地方政府中:例如奧斯陸的行政體系就是立法體系的一部分,美、英、德等國家的州、郡、邦政府也是實行議會制。

歷史起源

現代意義上的議會民主制可追溯到18世紀的英國,雖然同一時期的瑞典也已經擁有類似的政治制度,但其影響力較小。
議會民主制的開始可被認為是在1714年,當時的英國理論上還是應由國王主持內閣,挑選閣員。但因當時的國王喬治一世不會說英語,使得內閣中一名大臣能夠負責主持內閣會議,逐漸就發展出首相一職。隨著議會的逐漸民主化和議會權力的增大,議會開始控制政府,並最終能夠決定國王必須任命誰來組建內閣。
威斯敏斯特體系由此發展出來,行政體系必須向立法體系負責,政府首腦以國家元首的名義行使職權。這種體系在原來的英國殖民地中頗為流行,例如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南非、愛爾蘭共和國等國都使用威斯敏斯特體系的議會民主制。不過這些國家也不是完全照搬英國的制度,例如澳大利亞的參議院更接近於美國的參議院,而不是英國的上議院,而紐西蘭則廢除了上議院。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的傳播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戰勝的民主國家英國和法國向戰敗國輸出了自己的民主政治體系,例如德國威瑪共和國和奧地利就是在此時採用了議會民主制。早在19世紀歐洲左派政治力量的活躍已經為這些國家的民主化和議會民主製做好了準備。一戰後,這種民主化運動也被視為是抵抗具有廣泛民眾基礎的極端政治勢力的手段之一,也因此議會民主制遭到右翼政治勢力和許多民眾的抵制。

特點

弱點

議會民主制在歐洲大陸遭遇到的另一個挑戰是小黨執政所帶來的政治不穩定和極端政黨的上台。各政黨間的不合作導致了所謂“少數議會民主制”的產生,小黨執政往往導致政府遭到議會頻繁的不信任投票,從而引起一波又一波的政治危機。在一戰後的歐洲,由於這種議會民主制初次嘗試的失敗,在很多國家引起極端勢力通過民主體製取得政權,卻可逃避民主制度的制約,例如1922年墨索里尼在義大利的上台,和1933年希特勒在德國的執政,以及同一時期在西班牙得到國王支持的獨裁統治。歐洲的議會民主制真正成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除了法國採用的是混合的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政治體制(學理上稱為雙首長制)外,大多數西歐國家都採用議會民主制。1990年東歐社會主義國家改制後,則多傾向使用直選元首下的雙首長制。
議會民主制本身並不一定會產生過多的小黨派和極端政黨,當議會民主制與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te representation)的選舉計票方法結合時,容易產生較多小黨,導致小黨執政。在搭配比例代表制的制度下, 一個黨派只要在全國獲得超過一定百分比(在很多國家是百分之五)的政黨選票,就可以進入議會,無論在個人選區中是否有本黨當選人。 而在單一選區制(Plurality rule or Winner-Take-All)下,一個候選人必須在一個地方選區獲得比其它候選人多的票才能進入議會。也就是說,一個有極端主張的政黨,在比例代表制制度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進行議會,但是在純粹的單一選區制(不搭配比例代表)選舉下,由於極端黨派的選票被分散在各個地方選區(而且在任何一個地方選區極端政黨都很難拿到過半的選票獲得當選),極端政黨很難進入議會。例如實行純粹單一選區制的英國,極端民族主義黨派“英國國家黨”全國得票超過百分之五,但在國會卻毫無席位。而日本實行單一選區制加政黨比例代表,所以沒有在全國任何選區贏得席次的日本共產黨,因為全國政黨得票超過門坎,仍能參與分配席次。所以,選舉制度使用比例代表制還是純粹的單一選區制,是影響政府組成與表現的重要的因素。
議會制政府,實行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國內政黨體系的兩黨制,造成內閣與政府首腦的兩黨輪政,以英國為其典型。實行單一選區制搭配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政黨體系的多黨制,導致聯合內閣與聯合政府。

優點

①政府首長(首相/總理)由立法機構最大政黨的黨魁出任,以確保政府的政策在立法機構得到支持
②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聯繫,可提高政府效率和避免政變發生
③雖然任期不限,但立法機構可隨時罷免不稱職的政府首長
④實行議會制的國家大部分成功
實行議會制的政權
英國、大多數歐洲國家(如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北歐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以色列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印度、土耳其、大部份東歐國家(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等)、波羅的海三國和牙買加等。 其中:
①實行單一選區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印度、泰國等。
②實行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的國家
西歐大部分國家,如德國。
③實行複數選區制的國家(每個國會議員選區應選席位超過一席以上)
1990年代以前的日本

威斯敏斯特體系

威斯敏斯特體系是一種特殊的議會民主制,源於英國,名字就取自英國議會的所在地倫敦威斯敏斯特。這種體系被廣泛用於前英國殖民地國家,並已經成為大多數大英國協國家採用的政治體制。在威斯敏斯特體系中,國家元首擁有較大的緊急權力,但受到慣例(而非法律)的制約而較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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