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體系與法律體系的關係
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法律體系是內容,立法體系則是它的檔案表達形式,指的是法的外部結構。但兩者又是不同的,其主要表現是:法律體系構成的基本要素是法律規範,法律規範又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和調整方法的不同而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所以法律體系就是法律部門的體系。立法體系的構成基本要素是根據不同的制定機關和法律規範的效力的不同而劃分的不同法律規範,法律檔案體系只是法律體系的文字表達形式。立法體系往往表現為一種縱向關係,而法律體系表現為橫向關係。
我國立法體系簡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的補充和修改;解釋法律。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報批准後施行。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批准後施行。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的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部門規章。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註:
1.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2.法的效力等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性法規>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的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表示效力高於,=表示效力相等)
3.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的法律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司法解釋與被解釋的有關法律規定一併作為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處理案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