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意志帝國憲法
- 外文名: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
- 別稱:俾斯麥帝國憲法
- 時間:1871年4月16日
出台背景,內容,聯邦領土,帝國立法權,聯邦議會,主席職位,帝國議會,帝國軍事,特點,評價,
出台背景
3、啟蒙思想在德意志的廣泛傳播,為憲法的頒布提供了一定思想基礎。
內容
聯邦領土
帝國立法權
第二條 帝國依據本憲法規定在聯邦領土內行使立法權,帝國法律應高於各邦法律……
第四條 下列事務屬於帝國的監督與立法權範圍之內:
1)制定關於遷徙的自由、歸化與居住自由、公民權、護照、外僑警務、各種行業,包括保險在內的法規;
2)制定海關與貿易的立法,及關於帝國所需賦稅立法;
7)組織統一保護德國海外貿易、德國航運及其航海旗幟,設立由帝國開支經費的統一的領事館;
8)鐵路事業……
10)郵政、電報事業……
13)關於全部民事、刑事與訴訟法之統一立法;
14)帝國的陸軍與海軍艦隊……
聯邦議會
第六條 聯邦議會由聯邦成員代表組成,其票權分配如下:普魯士連同漢諾瓦、庫爾黑森、浩斯敦、拿騷及法蘭克福的原有票權共有17票;巴伐利亞6票;薩克森4票;符騰堡4票;巴登3票;黑森3票;梅格棱堡-許威林2票;布倫瑞克2票。
主席職位
第十一條 聯邦的主席職位屬於普魯士國王,普魯士國王享有德意志皇帝的尊稱。皇帝在國際關係上為帝國的代表,以帝國的名義宣戰與媾和,同外國締結同盟及其他條約,委派並接受使節。以帝國名義宣戰,必須取得聯邦議會的同意,除非聯邦的領土或其海岸已遭受攻擊……
第十二條 聯邦議會與帝國議會的召集、開會、延會、閉會之權屬於皇帝……
第十五條 聯邦議會的主席職務及其事務的領導權屬於由皇帝任命的帝國宰相……
第十七條 建議並公布帝國法律及監督執行之權屬於皇帝……
第十八條 皇帝委派官吏,命令他們宣誓效忠帝國,並在必要情況下,命令他們退職……
帝國議會
第二十條 帝國議會由秘密投票的普遍和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帝國議會議員,就其議員職位而論,不得領取任何薪俸或報酬。
帝國軍事
第六十一條 在本憲法公布之後,在全帝國內,應立刻全部採行普魯士的軍事立法……
第六十三條 帝國的全部軍事力量組成為統一的軍隊,在平時和戰時收皇帝指揮……
第六十八條 如遇聯邦領土內有威脅社會安全的情況,皇帝可宣布國內任何地方處於戒嚴狀態。
特點
《德意志帝國憲法》是在俾斯麥一手包辦下由《北德意志邦聯憲法》修改而成,共14章78條。其特點如下:
1、德意志帝國實行聯邦制,由22個邦和自由城市組成。帝國中央權力極大,各邦有一些民政自治權,但是各邦地位很不平等。事實上,德意志各邦已成為聯邦政府的地方自治單位,失去了其原有的獨立性。上述規定肯定了德國統一的事實,有利於促進資本主義的發展。。
4、憲法規定帝國立法權由聯邦參議會和帝國議會兩院制議會行使,但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帝國議會完全處於從屬地位。首相對皇帝負責,而不是對議會負責;議會沒有實權,唯一對政府起壓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預算。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德國資產階級在統一後的國家機構中,只獲得很小一部分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