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國憲法

帝國憲法,即《德意志帝國憲法》。1849年3月28日由德意志法蘭克福國民議會通過的資產階級自由主義憲法。憲法規定,德意志是由三十六個邦組成的帝國,但各邦在內政方面仍保持廣泛的自主權。帝國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由國家院與人民院組成。國家院由各邦代表組成,其成員由各邦政府和人民代議機構各任命一半,任期六年;人民院成員每三年經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選舉產生。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皇帝不能否決,只能拖延執行。最高司法機關為帝國最高法院,有權裁決各邦之間、政府與議會之間的爭端。帝國皇帝稱為“德意志人的皇帝”,由德意志各邦君主之一充任,對外代表德意志各邦。中央政府負責外交和軍事。宣布全德的關稅、貿易、幣制和度量衡實行統一,取消貴族特權,廢除農奴制,保護人身、信仰、集會、言論與結社自由,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等。因缺乏實行其各項條款的具體措施和力量,加之德意志各大邦君主拒絕承認,未能生效。小資產階級民主派遂掀起維護帝國憲法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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