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德意志聯邦憲法,1867年4月16日由北德意志聯邦制憲議會通過。7月1日生效。規定聯邦內部的各邦在形式上保持獨立,普魯士國王為聯邦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決定戰爭與和平,宣布、簽發已經通過的法律,並任命聯邦宰相;聯邦宰相只對元首負責,不對議會負責。設聯邦議會(Reǐchstag,下院)和聯邦參議院(Bundesrat,上院)兩個機構:聯邦議會議員由各邦通過普選產生,聯邦參議院由各邦任命的代表組成,總共四十三票,票數按各邦地位的重要性分配,普魯士占全部四十三票中的十七票;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須經聯邦參議院的同意和聯邦元首的批准才能生效。憲法鞏固了普魯士在聯邦中的統治地位。1870年11月根據南德各邦(巴伐利亞、巴登、符騰堡、黑森-達姆施塔特)加入聯邦的條約作了修改。後成為《德意志帝國憲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