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縣農業農村綜合發展中心

資源縣農業農村綜合發展中心,是參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源縣農業農村綜合發展中心
  • 所屬地區:資源縣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省、市有關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縣種植業、畜牧業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引導農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種質量的改善。
(二)貫徹執行農業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依法組織對種子(苗)、肥料、農藥、飼料、獸藥、農業機械等農用產品進行質量檢測和市場管理,負責動植物檢疫、防疫和疫情測報,保護基本農田和農業生態環境,負責地方性行業標準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協調和綜合工作,組織研究全縣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中的問題,提出農業、農村發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發展和改革工作。
(四)組織擬訂全縣統籌城鄉發展規劃、政策建議,組織、指導、協調統籌城鄉發展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改革的建議,指導協調縣域經濟和新農村建設,研究提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與規劃建議,參與農村小城鎮規劃和建設的有關工作,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工作。
(五)貫徹執行國家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我縣農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六)研究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惠農政策的落實,指導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和資產財務管理,擬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七)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指導糧食、蔬菜等重要農產品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和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
(八)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和總量平衡建議,擬訂糧食流通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組織、協調、落實應對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供求失衡的具體措施;保障軍隊糧食供應。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縣級儲備糧食行政管理責任。
(十)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貫徹執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工作考核;組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申報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
(十一)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生產資料標準,依法組織、指導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農用肥料、獸藥、獸醫器械、飼料、飼料添加劑、食用菌菌種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指導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督,組織、指導實施農機惠農政策。
(十二)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貫徹執行國家動植物防疫檢疫法律法規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動植物防疫政策建議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和執業獸醫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四)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採集、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五)制定農業科研、農技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境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農民教育培訓,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農業勞動模範的評選與管理工作。
(十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發展節水農業。
(十八)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九)參與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二十)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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