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及綜合協調。貫徹執行及宣傳黨和國家、省、州、縣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產品加工業、農墾等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預測及綜合統計工作,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提出處理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原則和措施的建議;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實施辦法的擬訂;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縣農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品質改善;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發展農業的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組織實施以工代賑建設基本農田工作。
(四)承擔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工作。組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業生產資料、主要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開展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開展有關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化肥、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規範農機生產、經營活動,推廣農業機械化技術;負責農機維修的監督管理及修理工的考核、定級、發證工作;指導農機的機械化生產和農機信息網路建設;負責農機培訓學校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農機安全生產檢查、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農業機械的牌證管理及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協調農用運輸車和拖拉機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指導農機產品供應服務工作。
(八)承擔動物重大疫病及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控。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負責全縣動、植物及產品的檢疫檢驗工作,行使國家對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權和監督管理權,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外來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監督管理工作。
(九)牽頭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十)負責在養殖環節對母豬肉的監管;負責農產品原料儲存環節的監管;負責注水豬肉、牛肉、灌石雞上市前的監管;負責乳製品的源頭監管;負責水果、蔬菜農藥、激素殘留的源頭及農產品原料儲存監管。
(十一)承擔農業防災減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開展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工作;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建議;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二)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發布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傳遞農業科技情報和經濟信息。
(十三)指導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擬訂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縣農業科技創新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領域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產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開展農業技術指導、技術諮詢、技術培訓;負責畜牧漁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負責農業動植物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生產加工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
(十四)負責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貫徹黨和國家的科技興農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民技術培訓,農民技術資格證書(綠色證書)培訓與頒證,農村適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管理幹部和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農業農村專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負責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十五)負責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組織和指導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依法或根據授權負責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物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重大漁事糾紛,維護淡水管轄水域漁業權益;負責漁船檢驗和漁政監督管理。
(十六)負責農業生態和農村能源有關工作。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用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七)協調農業各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指導農村二、三產業發展,扶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流通業、鄉村旅遊等服務業。
(十八)提出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議意見並協調相關事項;參與農村社會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相關工作。
(十九)組織開展和參與農業貿易、經濟、技術交流,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外援項目。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文電、會務、文秘、機要、檔案、保密、政務公開、信息服務、後勤保障、制度建設、議案提案辦理、綜合性文稿起草、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的內部聯絡和綜合協調;負責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物資採購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農業部門(農牧漁農機等)信息體系建設和農業農村局入口網站建設工作;承辦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年度考核和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全縣農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農業行業技術工人等級考核和農民技術職稱評審推薦工作;負責管理農業和扶貧開發局行政、事業幹部人事檔案等工作;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財務股
參與研究提出有關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稅收、信貸和保險等政策建議;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並組織執行;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以及績效評價工作;提出機關所屬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使用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農業財政預算資金、專項資金、項目資金的管理與安全;負責指導和監督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指導和監督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內部經濟制度執行情況的督查,協調配合行業審計工作;負責對支農、惠農等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三)農業政策法規宣傳股
承擔農業法制建設、農業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和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指導全縣農業綜合執法和農業行政許可工作;參與涉及農業農村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處理原則、措施和建議;參與農村建設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工作。組織農業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擬訂農業宣傳工作計畫、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對外宣傳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抓好黨在農村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圍繞農業農村工作重點和中心任務組織專題宣傳報導,重點宣傳農業及農村工作的重大舉措和典型經驗;承擔農業宣傳的新聞發布、對外聯絡和對內協調工作。
(四)新農村建設與社會發展股
提出有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擬訂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聯繫、協調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部門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對全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開展省、州、縣級新農村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收集和上報全縣新農村建設工作情況;對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提出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參與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治建設;參與農民文化體育、農村“計生三結合”,機關定點幫扶等工作。
(五)規劃項目股
參與研究制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農業招商項目和農業重點發展規劃的編制等工作,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基地建設、技術改造等項目的規劃、計畫,提出州級支農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並監督使用;負責農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組織協調省內外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收集、研究省內外農業信息和發展動態;擬訂農業利用外資和招商項目規劃,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業外資企業發展,管理農業引進項目和農業外援項目;組織開展農業對外經貿洽談、展覽推介活動;負責農業系統涉農外事工作。
(六)基地建設協調指導股(農業園區辦公室)
負責農業各產業基地建設綜合協調指導工作,提出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政策建議,擬訂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基地建設合理布局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聯繫、協調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各部門參與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的有關工作;對全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組織開展農業產業基地建設試點、示範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和基本農田建設項目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的數據統計和匯總;負責現代高效農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的日常工作;擬定全縣現代高效農業示範園區年度建設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協調和指導現代高效農業示範園區建設管理,負責園區建設的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工作。
(七)畜牧漁業管理辦公室
提出畜牧業發展政策建議;擬訂畜牧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協調畜牧業各項工作;組織全縣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及開發利用並監督實施;負責種畜禽生產許可證申報發放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畜牧業產業化經營和畜禽養殖標準化管理;承擔相關產業政策的調研和畜牧業統計,承辦畜牧業信息收集、分析、預測,發布全縣畜牧業發展信息;負責引導、協調和發展畜牧行業協會,指導和協調畜牧業技術服務體系建軍設。依法行使漁政、漁船監督管理權、負責漁業行政許可證和有關管理工作。
下屬單位
(一)農業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承擔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規範農機生產、經營活動,推廣農業機械化技術;負責農機維修的監督管理及修理工的考核、定級、發證工作;指導農機的機械化生產和農機信息網路建設;負責農機培訓學校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農機安全生產檢查、農機駕駛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農業機械的牌證管理及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農機產品供應服務工作。內設3個股室:農機管理股、農機裝備股、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站。事業編制12名,由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正鄉級)、副主任1名(副鄉級),股級領導職數3名(正股級)。
(二)縣果樹技術服務中心
制定全縣果樹和中藥材中長期全面規劃,為縣政府提供切實可行的合理化建議,負責全縣果樹和中藥材的技術試驗、示範和推廣研究工作,開發挖掘果樹及中藥材資源;負責全縣果樹、中藥材苗木規範化培育,生產市場需求的合格苗木,防治危險性苗木的出入;負責監督果樹、中藥材種苗新品種的引進示範管理;組織實施全縣無公害水果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中藥材標準化生產和認證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各部門涉及果樹產業發展項目申報材料及實施方案,並作為項目實施主體;負責培訓基層農民,抓好技術諮詢服務及技術承包工作;貫徹落實《農業技術推廣法》、《果樹種苗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內設3個機構:綜合股、生產股、苗木中心。事業編制16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鄉級)、副主任1名(正股級),股級領導職數3名。
(三)縣香豬產業發展辦公室
了解和分析從江香豬產業發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討論編制促進從江香豬產業發展的工作措施,落實支持從江香豬養殖場(戶)、加工企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制定從江香豬產業建設年度規劃、計畫,作好香豬養殖生產技術培訓計畫與實施;負責組織全縣各部門涉及香豬產業發展項目申報材料及實施方案,並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推行“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農戶”經營模式大力發展養殖基地,建立質量可追溯體系,協調基地生產、企業運行指標統計上報;協助解決生產經營、香豬種質資源保護場和標準化規模化養殖場建設、產品加工、申報項目建設、技術開發和技術引進、金融信貸等方面工作;協助香豬加工企業運行,協調解決加工企業存在困難問題;指導組建香豬養殖協會或合作社,積極發揮合作社橋樑作用,促進香豬產業健康發展;積極邀請貴州大學專家顧問組成員深入從江開展香豬產業開發工作,並為專家組成員落實相應的辦公條件。內設2個機構:綜合股和技術服務股。事業編制8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鄉級)、副主任1名(正股級)、股級領導職數2名(正股級)。
(四)縣農業綜合執法大隊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農業行政執法相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法律、法規明確執法主體為農業(含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涉農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其行政處罰權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統一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由專職站股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組織開展全縣農資市場、種禽、飼料、獸藥的專項整治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漁政、農機等的專項整治工作;組織開展農資打假等專項活動,負責對活畜交易市場、畜產品市場、農產品市場、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縣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業編制1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設大隊長1名(副鄉級)、副大隊長2名(正股級)。
(五)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依法實施動物監督、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檢疫,屠宰檢疫和出境檢疫;負責重大動物衛生行政案件的查處;負責動物防疫證章核發、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負責動物免疫標識及其他畜禽標識的監督管理及動物和動物產品安全工作;負責“瘦肉精”監管工作,可在生豬養殖、收購、販運、定點屠宰環節實施對“瘦肉精”的檢驗、認定和查處;負責生豬收購、販運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生豬收購販運企業(合作社、經紀人)設立資質許可,對銷售和運輸過程中的生豬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負責在養殖環節對母豬肉的監管;負責農產品原料儲存環節的監管;負責注水豬肉、牛肉、灌石雞上市前的監管;負責乳製品的源頭監管;負責能繁母豬保險工作。事業編制5名,由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所長1名(副鄉級)、副所長1名(正股級)。
(六)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負責全縣獸醫醫政、藥政、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獸醫醫療器械的管理工作;負責動物防疫合格證、獸醫經營許可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發放及監督管理;負責全縣獸藥、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發布質量通報;負責動物病源性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基層畜牧獸醫站的建設、管理;組織制定動物疫病防控規劃、措施和技術規範;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有關措施的落實;負責動物疫情監測、信息發布的管理,提出預警和相應措施。事業編制6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主任1名(副鄉級)、副主任1名(正股級)。
(七)農業技術推廣站
宣傳貫徹落實關於農村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對全縣農業和農村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供縣委、縣政府決策參考;參與農業結構調整,農產品基地建設,指導生產綠色食品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業、農技科技人員的技術培訓和科技隊伍建設;負責全縣農業的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的預測、預報,指導農民適時防治;負責全縣農業的新品種、新技術的試驗、示範、總結和推廣;負責全縣農業的技術指導,組織農業生產現場;負責調查、收集全縣農業生產信息,病蟲情報,為領導正確指導生產提供決策依據,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開展農業生產技術諮詢工作。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八)土壤肥料工作站
組織實施土肥新技術的推廣和示範工作,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負責組織實施旱作節水農業工程、沃土工程、耕地質量保護等與可持續發展相關的社會性基礎工作;組織實施土壤肥料動態監測、土壤墒情監測等;負責肥料管理方面的登記、肥料試驗、廣告審批和監督檢查工作。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站長1名。
(九)植保植檢站
抓好全縣農作物病蟲預測預報,印發《病蟲情報》做到及時、準確,同時積極搞好全縣農作物病蟲防治的指導工作,確保全縣無成片因病蟲危害而絕收的現象發生;積極推廣新農藥、新技術,同時配合廠家搞好新農藥、新技術的宣傳與推廣;認真做好植物檢疫工作,協助農業行政執法大隊搞好農藥管理等農業執法工作。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經濟作物管理站
切實做好全縣經濟作物生產計畫和品種布局,大力推廣名、優、特品種,推廣示範新品種,積極組織供應優質果茶種苗;認真搞好全縣經濟作物生產技術服務;及時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生產調查任務。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一)農作物種子管理站
貫徹執行有關農作物種子的法律、法規、規章;擬定農作物種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農作物品種引進、區域試驗、示範、繁育、推廣計畫、發布信息;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核發、管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監督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和種子質量;依法查處生產、經營農作物種子的違法行為。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站長1名。
(十二)農村能源管理站(農業資源環境保護站)
負責全縣農村可再生能源狀況及利用情況的調查,並結合地方實際制定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減少森林資源消耗的發展規劃;負責全縣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報工作,促進農村木材節約代用;負責農村能源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並落實工程質量國家標準的執行;負責全縣農村能源建設情況信息分析和統計數據的歸口上報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農村能源行業管理規定,負責全縣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資質認證管理工作。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副站長1名。
(十三)漁政站
制定本縣漁業資源保護管理措施、規劃,對漁政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認真分析和總結;依法查處本縣漁業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受理和承辦對漁業違法行為的信訪、舉報以及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交辦、移送的漁業違法行為和案件的查處;定期向法制工作部門報告開展漁業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的情況,負責執行本局漁業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和報審制度;建立健全站內各項執法檢查工作制度,制定年度漁業資源管理責任目標,嚴格漁政檢查人員管理;積極開展執法培訓,提高執法水平,文明執法;完成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四)畜牧技術推廣站
負責全縣畜牧業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制訂畜牧業方面的年度、階段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畜牧業公益性技術推廣和培訓工作;負責畜牧項目的申報、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生產情況的收集、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畜牧業方面檔案、文字材料的起草工作,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五)飼草飼料工作站
負責全縣畜禽人工草地的建設、改良和技術推廣及飼料推廣,指導服務、編寫項目材料、技術方案、資料工作,做好草地生態項目工作。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六)水產站
負責研究制定全縣水產發展規劃、計畫、措施;提出水產發展措施和科技推廣項目,並承擔省、州、縣重大水產項目的組織實施、檢查指導、總結驗收及上報等工作;負責提出省、州、縣下達的水產項目經費的安排意見;負責水產信息的收集以及水產統計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水產科技檔案管理工作;負責縣鄉水產站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七)洛香省際間公路動物檢查站
對進出省境運輸動物、動物產品進行驗證查物,對運載工具實施防疫消毒,對無有效檢疫證明的進行補檢或重檢,對違法經營者進行處理,監督貨主對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動物產品作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以防止動物疫病因遠距離運輸而傳播擴散。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從江香豬原種繁殖場負責承擔香豬項目的試驗、示範。建立香豬養殖教育示範基地。事業編制1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十八)從江香豬原種繁殖場
負責承擔香豬項目試驗、示範;建立香豬養殖示範基地。核定事業編制1名(即專業技術人員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設場長1名。
(十九)科教站
負責農業系統科技成果的申報、管理;組織開展農業科技宣傳活動;農民科技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和農業系統幹部繼續教育;農業科技推廣普及、高產創建等工作。事業編制3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二十)農業區劃資源管理站
負責全縣農業資源區劃工作;組織編制全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負責農業資源綜合管理,依法管理生態環境補償專項資金;負責建設項目的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工作;組織農業區域綜合開發示範區和實驗區建設;參與審查經濟發展規劃、農村小城鎮規劃。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二十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檢測站
負責對全縣農產品市場進行監測和預測;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承辦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發布;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承擔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工作;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事業編制5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二十二)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
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收集、管理、發布和信息服務工作;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業經濟行業協會(農業專業合作社)工作;參與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與發展,做好縣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命名、管理等有關工作。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
(二十三)農產品加工和休閒觀光農業管理站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開展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口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工作;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事業編制2名,由財政局全額預算管理,其中,站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