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縣水務局

從江縣水務局

從江縣水務局,是從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2014年12月從江縣水利局更名為從江縣水務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負責保障城鄉供水安全,防汛抗旱,城市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城區河道(包括河堤和水域環境)和水生態文明建設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從江縣水務局
  • 辦公地址:從江縣丙妹鎮新建路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務發展總體 規劃,貫徹執行水務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內行政區域主要河流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點水務規劃,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工作;承擔許可權範圍內水務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水電項目除外)。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 障。擬訂全縣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縣內重要江河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縣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執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負責農村千人以下飲水水源地 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城鄉供水、排水、節水、再生水利用、城區河道 (包括河堤和水域環境)等涉水事務的管理、維護、改造與指導 城市防汛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對相關涉水企業行業管理和 指導職能;負責城鄉供排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 究的初審工作;指導城市供水、節水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鎮再 生水和配套設施建設。協助做好污水處理、給排水、黑臭水體整 治等相關工作。
(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 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 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六)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
(七)指導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和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及位置、界限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監督。
(九)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我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核各類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許可權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並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開展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州、縣有關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重要或實用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科技投入、科技創新、大數據發展套用及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 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縣內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小型水利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設。
(十三)按規定製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協助開展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縣水務投資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
(十四)協調構建河長組織體系,明確河長工作職責,建立河長制相關制度;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十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和執法業務指導工作。
(十六)負責調處縣內水利權屬爭議糾紛,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
(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八)加強與農業、氣象等其他涉水單位的聯繫。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員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職責調整。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出到縣自然資源局。
2.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出到州生態環境局從江分局。
3.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出到縣農業農村局。
4.將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劃出到縣應急管理局。
5.將水政執法職責劃出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6.將縣信訪局水資源權屬糾紛調處相關行政職責劃入縣水務局。
7.將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收回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一)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主體責任,堅決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自然資源局關於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縣內重要江河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縣供水工作,擬訂全縣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
2.與州生態環境局從江分局相關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執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 源管理保護工作。州生態環境局從江分局負責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和排污口設定,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審核工作,負責開展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並及時發布水環境信息。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 的內容,應與州生態環境局從江分局協商一致。
3.與縣農業農村局關於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工作。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 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統一管理。
4.與縣應急管理局關於水旱災害防治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承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編制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及管理工作。
5.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相關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責宣傳貫徹涉水法律、法規規章及全縣範圍內水事糾紛的調處,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水事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並監督執行。
6.與縣相關部門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縣自然資源 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縣交通運輸局對河 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州生態環境局從江分局對河道采砂、 流域水環境影響及水污染防治負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河道采 砂的執法監管負責。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制定並組織實施內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政務、督辦、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宣傳、公產、目標管理、後勤服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理提案議案;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指導水務行業勞動保護和消防、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務行業職工隊伍建設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貫徹實施國家、省、州、縣有關水利行業的地方性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協助開展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組織重要或實用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負責科技投入、科技創新、大數據發展套用及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水旱災害防禦股。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水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三)綜合業務股。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許可權內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承辦水利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貫徹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的政策;調處縣內水利權屬爭議糾紛,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對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本局對外簽訂的契約進行合規性審核,指導並開展水政監察,按許可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開 展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參與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 承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工作,擬定我縣水土保持規劃並監 督實施;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指導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公告,按許可權審批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鄉鎮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擬訂節約用水政策,指導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 控制、計畫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供排水企業管理工作;指導全縣供水行業節水工作;指導編制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城鄉供排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指導城鄉供排水工程運行管理,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和配套設施建設。指導水域及其幹線的管理和保護,開展全縣江河湖泊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監督管理河道整治及河道采砂工作;指導許可權範圍內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涉河工程的防洪論證工作;督促相關機構開展河道執法管理;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有關制度實施;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全縣江河乾堤、病險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開展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指導並監督跨鄉鎮流域水工程調度管理等工作。 指導農村水利工作,指導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 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 水利水電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實施水利工程建設 監督。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指導實施縣內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小型水利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 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設。

直屬單位

(一)河長制工作中心。承擔全縣江河治理和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河道采砂規劃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域及其岸線日常巡查、巡測服務工作;承擔縣城及鄉鎮已建堤防工程運行維護及度汛安全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城河道景觀壩日常運行維護保養及度汛安全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縣際河道有關事務和對外工作;承擔涉及全縣河道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河長制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水務規劃建設技術中心。承擔全縣水務發展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及各類涉水專項規劃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骨幹水源、抗旱應急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大中型灌排、水電站、水土保持、水資源、山洪災害、灌溉試驗、節水示範等各類新建、改擴建及水毀修復水利項目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及招投標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站。承擔全縣小型水庫、大中型灌排、抗旱應急水源、節水示範等已建成水利工程運行維護及度汛安全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灌溉試驗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為全縣水務科技創新提供技術服務保障;承擔涉及全縣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水旱災害防禦中心。承擔涉及水利行業領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的技術支撐和協調對接工作;承擔全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庫、水電站度汛方案、汛期調度運用計畫及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編制的技術支撐和協調對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汛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全縣在建工程和水庫、水電站等運行水工程安全度汛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能資源開發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情旱情監測預警技術服務工作;承擔防洪影響評價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水資源和水土保持站。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和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水資源有償使用、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農村千人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和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節約用水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技術服務工作;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技術站。承擔全縣水利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技術服務與日常事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技術服務及日常事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利行業領域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業務培訓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全縣水利工程驗收質量報告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農村水利工程中心。承擔全縣農村水利工程的技術服務及日常事務工作;承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技術服務工作;承擔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供排水中心。承擔全縣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各類水務項目的技術支撐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承擔城市供水、節水項目建設技術服務工作;承擔污水處理、給排水、黑臭水體整治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水庫運行維護中心。承擔獨洞水庫項目建設提供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生產等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水庫運行維護、調配水源、安全生產等日常服務工作;承擔工程供水範圍內水費徵收工作;承擔涉及水庫範圍內行政執法工作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水庫及其岸線日常巡查、巡測服務工作;承擔水庫業務培訓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縣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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