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管理的通告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管理的通告(1993年8月6日築發〔1993〕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日期:1993-08-06
  • 生效日期:1993-08-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發[1993]8號
【發布日期】1993-08-06
【生效日期】1993-08-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管理的通告
(1993年8月6日築發〔1993〕8號)
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舊城改造步伐,縮短城市土地開發周期,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建設項目規劃和用地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建設用地,均應遵守本通告,服從規劃管理和土地管理。
二、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前確定的規劃定點、規劃總圖,建設單位至今未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應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十天內辦理手續,逾期未辦或條件不具備的,其規劃定點檔案自行失效。
三、建設單位經規劃部門同意定點後,應在十五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逾期不予辦理。
四、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應與土地管理部門
簽訂土地使用進度協定。
五、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土地,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六、對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沒收非法所得,同時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對房地產業、金融業、商業、旅遊業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土地,不再採用劃撥方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權。
八、原已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現需擴建、改建或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應依法向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否則,按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築查處。
九、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的建築物間距和道路紅線範圍的要求拆遷,在拆遷完畢後,方可批准用地和建設。
臨街商業用房如需緩拆,必須出具按規定時間拆除的保證書,並向市規劃管理部門交納緩拆保證金。
十、已取得土地使用權達一年以上的單位和個人,因特殊情況尚未用地的,應在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十五天內,書面向市土地管理局報告,接受審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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