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

《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用於指導下屬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貴陽市
  • 屬性:法律法規
  • 分類:辦法
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築府發[2010]4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
《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貴陽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規範生態環境保護和規劃建設行為,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根據《貴陽市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統一選聘並進行管理,具體人數以所在地需監督工作情況確定;未設街道辦事處的,由所在地區、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選聘並進行管理。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設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對本轄區內破壞生態環境、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進行監督,業務上接受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綠化、水利、城管、國土資源和市兩湖一庫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選聘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熱愛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工作;
(二)具備一定文化程度,了解環境保護與城鄉規劃建設的相關知識;
(三)身體健康,年齡在18—55周歲之間。
第五條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按照下列程式選聘:
(一)社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根據選聘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推薦2—3名候選人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人民政府按要求對候選人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報區、市、縣人民政府;
(三)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培訓,經培訓合格,頒發《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證》,並報市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證》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印製。
第六條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兩年,聘任期滿後,根據需要可以續聘;聘任期滿後不續聘的自行解聘。
第七條 被聘任的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民眾介紹環境保護、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支持環境保護、規劃建設工作;
(二)向民眾宣傳環境保護、規劃建設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劃等部門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情況及取得的成果;
(三)及時了解所在區域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實際情況,針對存在問題,獨立、客觀、公正的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對各種違反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的行為進行勸阻,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五)按要求參加相關部門召開的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工作會議;
(六)辦理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在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管理工作中,協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支持、指導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的工作,解決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二)配合相關部門組織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進行業務學習培訓與交流,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九條 生態環境和規劃建設監督員經費補貼,由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列入區、縣(市)財政預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