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

為了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建設項目包括:
(一)以財政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四)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贈並委託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第四條 市、區、縣(市)審計機關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照管轄範圍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土地、規劃、監察、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其審計業務質量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檢查和評估。
第五條 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建設項目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市審計機關可以將其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授權區、縣(市)審計機關審計,也可直接審計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對同一審計事項一般不得重複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管轄範圍內的重點國家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大中型項目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跟蹤審計。
第七條 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畫管理。由審計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審計機關編制的國家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應當明確審計項目總量和審計組織方式。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計算機審計監督系統,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完善審計技術,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採取審計機關審計或者由審計機關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方式實施。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對審計質量的控制應有專人負責,並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上述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受委託對國家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有與審計項目相應的法定資質和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會信譽。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按照下列途徑解決:
(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
(二)其他投資建設項目按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從建設項目成本中列支。
審計機關對受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按要求完成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後,審計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及時支付審計費用。
第十二條 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國家建設項目,財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核結果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 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施工契約中應當明確,國家建設項目工程決算須經審計或者財政審核才能辦理竣工結算。以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國家建設項目,應當在工程施工契約中約定,按國家有關規定預留工程尾款,待審計或者財政審核結束後清算。
第十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自立項之日起,按審計機關要求提供建設項目的相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初步驗收後3個月內,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向審計機關或者財政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或者審核,並按規定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未經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承擔國家建設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應當協助審計現場取證工作,依法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並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自接到建設單位提請審計的申請後,對資料符合要求的,1個月內依照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組織實施。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審計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期限,並及時將延長理由等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後,應當出具審計報告並書面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並由審計人員予以註明。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當研究、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採納的說明。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後依法作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八條 社會關注、民眾關心的重點國家建設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審計機關應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國家建設項目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其他單位予以調查處理或者協助調查,接到通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調查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回複審計機關或者協助審計機關查清有關事實:
(一)違反規劃、土地、征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三)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四)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後,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而不主動申請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在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職業行為,或者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委託的審計任務,同時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罰,並追回審計費用。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解聘,同時提請有關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處理、處罰,並追回審計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過程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
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經濟建設的發展,政府投入公益性、公共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建設的力度不斷加大。近幾年在投資審計中發現,“重投資、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建設項目從申請立項到竣工驗收,都不同程度存在建設手續不完備、論證不充分、設計深度不夠、預概算過粗、超投資、超規模、擠占挪用建設資金、工程決算不實、長期不辦理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手續等問題,建設領域的腐敗現象也在不斷發生,導致了國家建設資金的損失浪費和國有資產的流失。加大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力度,預防建設領域犯罪,已成為市委、人大、政府關心的重點和社會關注的熱點。
2003年4月省政府公布了《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省政府65號令),辦法規定“國家建設項目應當實行竣工決算審計制度。國家建設項目必須完成竣工決算審計後方可進行竣工驗收”。對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提出了明確任務。但由於我市審計機關力量有限,工作手段落後,審計覆蓋面小,審計任務重與審計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不能適應當前投資形勢發展的需要,改進審計手段,套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審計監督勢在必行。2004年市政府在財政資金很緊張的情況下,安排250萬元建設“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計算機審計監督系統”。該系統今年初投入試運行,最近已通過技術驗收和科技成果鑑定。該系統的建成使用,可以將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納入計算機監控和審計,實現對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決算的全過程監控,及時發現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安排審計,從根本上解決審計監督手段落後的問題,大幅度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覆蓋面,為國家節約大量建設資金,還可以對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提高審計成果的運用層次,實現資源共享,為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巨觀決策和管理提供依據。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效能建設,建設誠信社會,防止建設領域經濟犯罪,保護幹部都具有積極作用。該系統的使用要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密切配合,必須建立保障措施,結合貫徹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規範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制定《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的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本規定的制定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參照了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同時還借鑑了南京、杭州、蘇州等地的經驗,結合我市的實際而制定。
(二)制定過程
2005年初,市政府將《規定》列入立法計畫,3月市審計局著手《規定》的起草工作。2005年4月書面徵求了十個區縣(市)政府的意見,召開了有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衛生局、市建投公司、金陽公司等10個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座談會。在充分吸納相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反覆修改,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形成本《規定》送審,並經2005年7月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竣工決算審計的範圍
《規定》中明確“重點國家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竣工決算是對已完工項目從籌建到竣工全過程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和核算。竣工決算審計就是確定建設投資完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包括建設程式、資金來源、預概算執行、建設成本、投資效果、新增固定資產辦理交付使用以及建設管理情況,竣工決算審計是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審計,是審計的法定職責。
(二)關於推廣使用“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計算機審計監督系統”,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相關資料的問題
《規定》中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計算機審計監督系統’,
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該系統的運用要有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密切配合,建設單位必須從建設項目立項之日起,按審計機關規定的軟體定期提供建設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各種規費繳納及辦證情況、招投標的有關檔案及資料、工程進度及設計變更資料、征地拆遷資料、財務核算資料、五項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執行情況等資料。
(三)關於依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問題
近幾年我市大量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已完工待進行竣工決算審計,由於審計力量不足,審計機關根據《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規定,借鑑外地做法,通過考察擇優依法選擇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以加快建設項目尤其是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驗收和轉固工作。因此,《規定》中原則明確審計機關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執行。
(四)關於依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的問題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關於“社會中介機構審計(查)費”計入待攤投資,和《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關於“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的費用從項目成本中列支”,以及貴陽市財政局、貴陽市物價局《關於規範貴陽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工程預、決(結)算評審收費的通知》,審計機關依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按投資渠道分別列入財政預算和建設成本。為了保證委託審計項目的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規定》中明確了審計費用應當及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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