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暫行規定

《貴州省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暫行規定》是1985年8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2202
【發布文號】黔府[1985]72號
【發布日期】1985-08-28
【生效日期】1985-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暫行規定
(1985年8月28日黔府〔1985〕72號)
為了杜絕有病畜禽及其肉品流入市場,確保人民身體健康,防止疫病傳播,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家《食品衛生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農貿市場畜禽檢疫及肉品檢驗工作,統一由畜牧獸醫部門歸口管理,畜牧獸醫、工商、公安、稅務、鐵路、交通、衛生防疫、環保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互相合作,明確分工,各負其責。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做好畜禽檢疫和肉品檢驗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管理,把進入市場的畜禽及產品划行歸市,分類管理,積極支持獸醫檢疫人員開展檢疫檢驗工作;稅務、鐵路、交通運輸部門憑檢疫檢驗證辦理稅收和承運手續;衛生防疫部門要協助搞好畜禽產品檢驗工作;城鄉建設環保部門要指定適當地點進行屠宰畜禽及處理有病畜禽。
二、防治畜禽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凡進入農貿市場的豬、牛、羊、馬、犬、兔、家禽及肉品(鮮肉),必須由所在地的畜牧獸醫部門進行檢疫、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的,發給合格證或家畜胴體加蓋驗訖印章,方準出售。食品部門必須加強本系統肉檢工作,所經營的畜禽及肉品,畜牧獸醫、衛生部門檢疫員和監督員有權監督,必要時可進行抽檢和復檢。
三、販運畜禽及其肉品,必須持有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的檢疫檢驗合格證,交通運輸部門才給予辦理承運手續。無證者必須補辦檢疫檢驗手續,否則禁止販運、出售。工商、鐵路、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查證工作。
四、有證屠戶和農民自宰牲畜上市,必須經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宰前檢疫,鮮肉進行檢驗,出售鮮肉要加蓋驗訖印章。
五、檢出患有傳染病、寄生蟲病、人畜共患病、腐敗變質的肉品及死因不明的病畜(禽)肉,由畜牧獸醫檢疫部門加蓋禁售印章,嚴禁入市出售,並按《食品衛生法》和《肉品衛生檢驗規程》進行處理,不予補償,其檢疫、消毒等費用均由畜(貨)主負擔。
六、凡出售畜禽及肉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主動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檢疫、檢驗。拒絕接受檢疫、檢驗者,不按規定處理有病畜禽及其肉品非法出售者或無理取鬧和毆打檢疫人員者,由工商、公安部門按《食品衛生法》和《家畜禽防疫條例》給批評教育、罰款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畜禽及肉品檢疫、檢驗收費標準,活畜按省農業廳〔85〕黔農(牧)字第038號檔案執行。肉品檢驗收費,豬、牛、馬每頭(匹)一元,羊、犬每隻五角,家禽、兔每隻一角。
八、獸醫檢疫、檢驗人員對檢疫檢驗工作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把好檢疫、檢驗關。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由各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失職行為要追究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批評教育和處分。
九、獸醫檢疫、檢驗人員要實行崗位責任制,檢疫檢驗的收入不上交財政,作為擴大業務範圍和改善檢疫檢驗人員工作條件以及必要的開支等費用。
十、畜禽檢疫檢驗工作統一由省、地、州(市)、縣畜牧獸醫部門分級管理,並對檢疫、檢驗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嚴格考核,合格者由省畜牧獸醫部門頒發證件。檢疫人員在進行檢疫、檢驗工作時,應佩戴統一標誌。
十一、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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