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9年03月31日發布,自1989年03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9年03月31日
- 實施日期:1989年03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衛生防疫檢疫
一、撤銷《細則》中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農業部應據此修訂和完善《細則》及有關規章。
二、農牧部門依法對畜禽或畜禽產品進行抽檢時,不得收取費用;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沒有檢疫證明或檢疫證明已超過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產品實施的補檢,可以收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或完善具體收費辦法。
三、各級農牧、商業食品部門應當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畜禽和肉品檢疫工作。農牧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基層畜禽防疫工作,加強農村及畜禽交易市場檢疫和農貿市場肉品檢疫的監督檢查。商業食品部門要健全各級衛檢管理機構,切實加強檢疫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檢疫手段,嚴格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檢疫制度,不得調運、出售有病害或變質的肉品。
四、各地檢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畜禽檢疫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檢疫人員的素質,維護執法人員的形象。要堅決糾正畜禽檢疫中的不正之風,制止濫設卡、亂收費。檢疫人員不得以檢疫為名,刁難畜禽生產者和經營者。
五、縣以下基層食品購銷站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仍維持現狀,但要嚴加管理。工作中的問題,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農、商兩部不得干預。
畜禽防疫工作事關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行之有效的實施辦法下達執行。已發布的實施辦法,如有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根據本通知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