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

《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意在為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12
  • 實施時間:1995.12.12
  • 適用地區:河北省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飼養、屠宰、購銷、運輸家畜家禽(以下簡稱畜禽),以及生產、加工、購銷、儲存和運輸畜禽產品,必須遵守本方法。
第三條 畜禽及其產品的進出口檢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防疫檢疫和其他獸醫衛生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所屬的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醫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門所屬的畜禽防疫檢疫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防疫檢疫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的方針,加強對畜禽疫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畜禽防疫檢疫機構的建設,及時研究解決畜禽疫病防治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本省對危害嚴重的豬瘟、雞新城疫等畜禽傳染病實行指令性疫(菌)苗接種、疫情調查和監測制度。
飼養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飼養的畜禽實施預防接種。
預防接種所需的疫(菌)苗,由畜牧主管部門所屬的畜禽防疫機構統一供應。
第七條 縣級畜禽防疫檢疫機構應當根據當地畜禽傳染病的流行情況。每年對當地的種畜、種禽實施一至二次檢疫。
對經檢疫確認患有農業部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疫病的種畜、種禽,飼養者必須作淘汰處理。
第八條 縣級畜禽防疫檢疫機構每年必須對當地飼養的奶牛、奶羊進行一次檢疫。
對經檢疫確認,患有布氏桿菌病的奶牛、奶羊和開放性結核病的奶牛,飼養者必須及時撲殺;
對經檢疫確認的結核病陽性奶牛,必須隔離飼養,並逐步淘汰。
第九條 飼養、屠宰畜禽以及生產、加工、銷售和儲存畜禽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飲食服務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畜禽防疫檢疫要求,並取得畜牧主管部門核發的《獸醫衛生合格證》。
第十條 畜禽飼養場、屠宰廠和肉類聯合加工廠必須符合《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獸醫衛生條件和衛生要求。
第十一條 畜禽屠宰場(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封閉的場院和清潔水源;
(二)有畜禽待宰圈、屠宰間、屠宰專用器具和污水、污物處埋沒施;
(三)屠宰間鋪砌水泥地面和高度超過二米的瓷磚或者水泥牆面;
(四)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設施和屠宰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 畜禽產品加工場(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封閉的場院和清潔水源;
(二)有加工間、加工專用器具和污水、污物處埋沒施;
(三)加工間鋪砌水泥地面和高度超達二米的瓷磚或者水泥牆面;
(四)採購、運輸原料肉必須有清潔的包裝、容器和運載工具;
(五)有儲存原料肉的冷藏設備;
(六)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設施和原料採購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 畜禽產品銷售場(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盛裝容器和專用案板、計量器具以及無毒包裝用品;
(二)有防蠅、防塵和防腐設施;
(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設施和進貨登記制度。
第十四條 畜禽產品倉儲場(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儲庫的溫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庫房內沒有鼠害;
(三)有健全的消毒制度、消毒設施和肉品報驗、倉儲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 設計生產能力為日屠宰量三十噸以上、冷藏能力為五百噸以上的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的畜禽檢疫工作由廠方負責。
其生產的畜禽產品必須帶有廠方出具的農業部統一監製的檢疫檢驗證明,家畜胴體必須加蓋驗訖印章。
畜牧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單位、個人(包括小型屠宰場)屠宰畜禽。必須
經由當地畜禽防疫檢疫機構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實施宰前檢疫、宰後檢驗,出具畜禽產品檢疫檢驗證明,並在家畜胴體上加蓋驗訖印章。
分割肉和白條禽必須加施專用驗訖合格標誌。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廠方負責畜禽檢疫工作的國有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為他人代宰畜禽的,代宰部分的畜禽撿疫工作,由當地畜禽防疫檢疫機構負責。
第十六條 屠宰畜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畜禽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產地檢疫證明或者運輸檢疫證明;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
第十七條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應當
在獸醫衛生監督和畜禽防疫檢疫人員的監督下。
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由貨主承擔。
第十八條 銷售畜禽及其產品。必須攜帶規定的檢疫檢驗證明,銷售的肉類產品必須有明顯的檢疫合格標誌。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未經檢疫檢驗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及其產品。
第二十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公路獸醫衛生監督檢查站負責對運輸的畜禽及其產品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中國獸醫衛生行政處罰方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拒絕、阻礙獸醫衛生監督和畜禽防疫檢疫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畜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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