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勞動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管理辦法

河北省勞動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管理辦法,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重點疫病,促進本省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 健康,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勞動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6號  
  • 發布日期:2001-02-01 
  • 生效日期:2001-02-01
【發布單位】河北省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勞動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6號)
(2001年2月1日省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撲滅動物重點疫病,促進本省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 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依法捕獲的其他動物。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毛皮、原毛、精、液、胚胎、種蛋,以及 未經加工或者熟制的肉類、脂、臟器、血液、乳、絨、骨、角、頭、蹄等。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重點疫病,是指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 。動物重點疫病的病種名錄由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飼養、屠宰、購銷、運輸動物,以及 生產、加工、購銷、運輸、貯存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律、法規對進境動物的檢疫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定動物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指揮部,負責領導 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動物重點疫病預防控 制撲滅指揮部由畜牧、計畫、財政、物價、公安、衛生、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經 濟貿易、對外經濟貿易、出入境檢驗檢疫、農墾和鐵路等有關部門組成,由同級人 民政府的主管負責人兼任指揮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動物重點疫病預防控 制撲滅指揮部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重點疫病的 預防、控制、撲滅工作和動物重點疫病預防用生物製品的供應及有關監督工作。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當地的單位和個人,協 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
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根據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動物防疫監督 機構的委託,組織做好動物重點疫病的普查和預防工作。
第七條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設動物防疫 員,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動物飼養場根據當地的動物飼養規模以及動物防疫工作的 需要,可以設動物防疫協助員,協助動物防疫員實施動物免疫工作。
動物防疫員必須經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管 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核發的動物防疫員證書 。動物防疫協助員必須經設區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獸醫行 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防疫協助員證書。
第八條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 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規劃和計 劃以及本省動物重點疫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本省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 規劃和計畫及其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設區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根據 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動物重點疫病預防、控制、撲滅規劃和計畫, 制定本級動物重點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規劃和計畫及其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 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動物重點疫病的流行情況,制定動物重點 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方案,並在方案中具體規定發生動物重點疫病後應當採取 的應急措施。
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設定動物實驗診斷室 ,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並建立健全動物重點疫病的診斷、監測記錄等檔案
第十一條不具備獸醫診斷實驗條件的地區在突發動物重點疫病時,可以由二 名具有獸醫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診斷,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撲滅 措施。
第十二條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在新生動物出生後十日內、新購動物購 入後三日內,必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報告,並接 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對動物實施的免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機構進行的監督檢查;發現飼養 動物患有重點疫病或者疑似重點疫病時,必須立 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鄉(鎮)動物防疫組織報告,對人、畜共患的動物 重點疫病應當同時報告當地衛生部門。
第十三條動物飼養場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動物飼養、 免疫、消毒、疫病動態、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情況等檔案。
第十四條動物飼養場、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定點屠宰場(點),養殖 種用、乳用動物,以及動物產品的加工、銷售、運輸、貯存單位和個人,從事動物 和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衛生部門和本省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製 、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防疫合格證,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根據撲滅動物重點疫病疫情的需要,經有權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疫點的出入口或者出入疫區的主要交通路口設定臨時 消毒檢查站。對出入疫點、疫區的運載工具、動物、動物產品和有關物品進行檢查 和強制消毒。
第十六條對人、畜共患的動物重點疫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及時與衛生 部門通報疫情。衛生部門應當協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預防、控制、撲滅工作。
第十七條未經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科研和教學單位在對動物重點 疫病進行研究時,不得進行病原分離。
第十八條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動物重點疫病疫情或者進行動物重點疫病的宣傳、諮詢 活動。
第十九條禁止塗改、偽造、轉讓動物免疫證明和與動物免疫有關的印章、標 記。
第二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重點疫病免疫、普查和監測時,接受動 物免疫、普查和監測的單位、個人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有關資 料。
第二十一條因預防、控制、撲滅動物重點疫病給畜(貨)主造成的經濟損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因畜(貨)主違反動物防疫 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引起動物疫情暴發擴散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畜(貨) 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動 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並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動物重點疫病實施計畫免疫、強制免疫、疫病診斷、檢測、普 查、消毒以及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物價部門和省財 政、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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