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區農貿市場家畜家禽及其肉類檢疫管理規定

《廣州市市區農貿市場家畜家禽及其肉類檢疫管理規定》意在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城鄉集貿市場畜禽及其肉類管理、檢疫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市區農貿市場家畜家禽及其肉類檢疫管理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3-23
  • 生效日期:1988-03-23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88]38號
【發布日期】1988-03-23
【生效日期】1988-03-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市區農貿市場家畜家禽及其肉類檢疫管理規定
(穗府辦(1988)38號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發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條例》和農牧漁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城鄉集貿市場畜禽及其肉類管理、檢疫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家畜為豬、牛、羊、兔、犬等可供食用的獸類;家禽為雞、鴨、鵝、鴿等可供食用的禽類;家畜家禽肉類包括未經加工的畜禽的肉、油脂、內臟、血液、骨、蛋等。
第三條銷售肉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肉類檢疫合格證明,胴體必須加蓋合格的驗訖印章。出售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畜禽檢疫證明和預防注射有效期證明(或耳號標誌等)。
第四條廣州市獸醫防疫檢疫站是畜禽檢疫主管單位,負責對市區農貿市場的畜禽及其肉類進行驗證、檢疫和執罰。對有害的家畜家禽及其肉類,督促貨主及有關部門及時作無害處理。
第五條獸醫檢疫員驗證檢疫收費,家畜每頭為人民幣五角至八角,不足一頭的,按四角收費。家禽檢疫每隻五分。
第六條違反下列規定者,由獸醫檢疫員按章處理:
(一)對無檢疫證明、檢疫證明過期或證物不符的,須經獸醫檢疫人員補檢,補檢合格發給證明後,方可出售,並按本規定第五條收費的五倍收取檢疫費。
(二)經補檢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實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費用由貨主承擔。
(三)無檢疫證明而出售畜禽及其肉類,或證物不符的,予以罰款二十元至二百元。
(四)對塗改、偽造印證的,罰款五十元至五百元。
第七條獸醫檢疫員收費,罰款應採用統一收據。罰款全額上繳地方財政。
第八條獸醫檢疫員執行職務時要穿統一制式服裝,佩帶統一規定的標誌。獸醫檢疫員執行職務要秉公執法。
第九條對妨礙獸醫檢疫員正常履行職責的,由市場管理人員予以教育、批評或者按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罰款,或者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由廣州市畜牧總公司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市屬各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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