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畜禽檢疫管理規定

為了預防和消滅家畜家禽(以下簡稱畜禽)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下同)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根據《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畜禽檢疫管理規定
  • 根據:家畜家禽防疫條例
  • 原因:為了消滅家畜家禽傳染病
  • 時間: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濟南市畜禽檢疫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
濟南市市長 謝玉堂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銷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產品的單位和業戶,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畜禽,是指豬、羊、牛、馬、驢、騾、犬、兔、雞、鴨、鵝、鵪鶉等。所稱畜禽產品,是指未經加工熟制的肉、油、臟器、血液、皮張、蹄、骨等。
第四條 市畜牧獸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畜禽和畜禽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和畜禽產品的檢疫管理工作。
市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和縣(市、區)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以下簡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具體實施畜禽和畜禽產品的檢疫和檢驗工作。
第五條 從事畜禽和畜禽產品銷售、屠宰、加工活動的單位和業戶,必須符合相應的獸醫衛生條件,經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審查合格,領取《獸醫衛生合格證》後方可從事上述活動。
第六條 屠宰畜禽必須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屠宰生豬的,必須到經批准設立的屠宰點進行屠宰和檢疫檢驗,經檢疫檢驗合格的,領取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家畜胴體兩側還須加蓋“驗訖”印章。
第七條 縣以上屠宰廠、肉類聯合加工廠生產的畜禽產品由廠方實施檢疫檢驗。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負責監督檢查。
其他屠宰單位(集中屠宰點)和業戶屠宰畜禽,由所在縣(市、區)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檢疫檢驗。
第八條 出售家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當地縣(市、區)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領取檢疫合格證明後,方可出售。
第九條 在集貿市場銷售家畜和畜禽產品,畜(貨)主必須持有家畜或畜禽產品檢疫證明,家畜胴體上必須注有明顯的檢疫標誌。對未持檢疫合格證明的,必須經補檢或重檢合格後,方可銷售。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會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上市家畜和畜禽產品核實證物、查驗印章,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 從事畜禽產品加工、銷售活動的單位和業戶所收購的畜禽產品必須附有規定的檢疫檢驗證明。不得收購、加工無檢疫檢驗證明或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畜禽產品。
第十一條 禁止銷售、屠宰、加工下列畜禽和畜禽產品。
(一)來自封鎖疫區的;
(二)染疫有害的;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畜禽防疫檢疫規定的。
第十二條 畜禽和畜禽產品自外埠購入本市的,貨主應在畜禽和畜禽產品運抵目的地後二日內,到所在地縣(市、區)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報驗。未經監督檢疫或監督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分散和銷售。
第十三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在執行任務時,按照規定無償採樣,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拒絕。
第十四條 獸醫衛生監檢驗機構對畜禽和畜禽產品實施檢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疫費。實施監督抽檢合格的,不收取檢疫費。進行補檢、重檢的,可加倍收取檢疫費。對畜禽、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由貨(畜)主承擔。
第十五條 對經營違禁畜禽和畜禽產品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舉報和控告。
對舉報和控告經營違禁畜禽和畜禽產品的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審查合格,擅自從事銷售、屠宰、加工畜禽和畜禽產品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屠宰畜禽未進行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的,對責任者處以貨值10--20%的罰款。
(三)銷售、屠宰、加工染疫、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來處封鎖疫區的畜禽和畜禽產品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對畜禽和畜禽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對責任者處以貨值1--2倍的罰款;
(四)銷售的家畜或銷售、加工的畜禽產品無檢疫證明或儉疫證明不符合規定的,對責任者處以貨值10--20%的罰款;
(五)自外埠購入本市的畜禽和畜禽產品,貨主逾期不報驗的,處以貨值5%的罰款。
第十七條 加工、銷售違禁畜禽和畜禽產品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拒絕、阻礙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在實施罰款時,必須作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對畜禽、畜禽產品進行控制的決定,當事人必須立即執行。
當事人對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據《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無故拖延檢疫監督,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機構依法賠償。對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疫病發生或傳播的,追究責任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獸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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