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廳(局、委、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認真落實《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現就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監管工作的意見
- 外文名:Opinion of supervision work
一、明確責任,切實做好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監管工作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屬地化管理原則,抓緊推動建立“地方政府負總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企業為第一責任人”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體系。要把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對縣、鄉人民政府進行考核,明確考核評價、督查督辦等措施。要積極爭取機構編制、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的支持,將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強監管力量,配備必要的檢驗檢疫、執法取證、樣品採集、質量追溯、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對於重大突發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會同公安、環保、工商等部門迅速回響、科學處置。
(二)明確部門監管職責。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按照《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於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質發〔2014〕14號)的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複監管和監管盲區。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管理要求,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動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地方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屠宰畜禽實施檢疫,依法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貨主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監督生豬屠宰企業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屠宰的生豬及其產品實施肉品品質檢驗,督促屠宰企業按照規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肉及肉製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豬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嚴禁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銷售、加工不合格的畜禽產品。
(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畜禽屠宰企業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要建立畜禽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對進場屠宰的畜禽進行索證、臨床健康檢查和登記;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病害畜禽及其產品實施無害化處理;要按照審批的屠宰生產範圍屠宰畜禽;要按照國家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報送屠宰相關信息。採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的肉及肉製品質量安全負責,要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嚴禁購入、加工和銷售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畜禽屠宰企業、採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貯存畜禽產品,要保證貯存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在貯存位置標明畜禽產品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內容。貯存、運輸和裝卸畜禽產品,所使用的材料和容器、器具、工具要做到安全、無害,防止污染,並配備必要的冷藏、冷凍設施或者設備,保證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
二、強化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嚴格畜禽產品準出管理
(一)落實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生豬屠宰企業要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員,並定期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肉品品質檢驗員的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要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嚴格進行入場靜養、宰前檢驗和宰後檢驗。一是認真做好入場靜養。凡是未經駐場官方獸醫入場查驗登記的生豬,不得屠宰。二是認真做好宰前檢驗。要按照宰前健康檢查、“瘦肉精”抽檢等規定要求,做好待宰檢驗和送宰檢驗,對發現的病害豬和“瘦肉精”抽檢不合格生豬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三是認真做好宰後檢驗。對每頭豬都要進行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初檢和復檢。檢驗合格的胴體,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印章;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要按照檢驗規程要求,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生豬屠宰企業要健全完善台賬管理制度,如實記錄生豬來源、肉品品質檢驗、無害化處理和豬肉銷售等信息。從事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要參照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二)規範畜禽屠宰檢疫。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駐場官方獸醫要按照《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嚴格執行畜禽屠宰檢疫規程,認真履行屠宰檢疫監管職責,有效保障出場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要全面落實屠宰檢疫制度,嚴格查驗入場畜禽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畜禽標識,嚴格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出具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並加蓋檢疫印章,加施檢疫標誌;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監督屠宰企業做好無害化處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要做好產地檢疫證明查驗、屠宰檢疫等環節記錄,並監督畜禽屠宰企業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處理等環節記錄,切實做到屠宰檢疫各環節痕跡化管理。
三、強化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嚴格畜禽產品準入管理
(一)強化畜禽產品經營主體責任。採購畜禽產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執行與入場經營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定,積極利用檢驗檢測、快速檢測等自檢手段開展畜禽產品進場檢驗,避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經市場流向消費者。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查驗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畜禽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避免採購或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畜禽產品,保證採購的畜禽產品來源可追溯。畜禽產品市場銷售者要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擺放信息公示牌,向消費者明示銷售者信息、肉品產地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信息,接受消費者實時監督。
(二)加強畜禽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和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督管理。一是加大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監督檢查工作力度。著重檢查食品生產企業進貨把關、生產過程及貯存、運輸管理以及出廠檢驗和記錄等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依法組織生產、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二是監督畜禽產品經營者認真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嚴把進貨關、銷售關和退市關,做到不進、不存、不銷假冒、仿冒、劣質、過期變質等產品,確保畜禽產品可追溯。三是加強肉及肉製品監督抽檢工作,著力發現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公布抽檢信息,對發現的不合格畜禽產品就地銷毀。四是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強化畜禽產品市場準入管理,監督入場銷售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對進入市場銷售的畜禽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在市場內公布檢測結果。檢測不合格的,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
四、嚴格執法,確保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一)嚴肅畜禽屠宰檢疫紀律。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守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嚴格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在畜禽屠宰檢疫工作中,要切實做到“五不得”。一是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不得向非法屠宰企業派駐官方獸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只能向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者畜禽定點屠宰證的畜禽屠宰企業派駐官方獸醫;已向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或者畜禽定點屠宰證的畜禽屠宰企業派駐官方獸醫的,要及時撤出,並依法取締該屠宰場點。二是駐場官方獸醫不得私自脫離檢疫崗位。在畜禽屠宰過程中,駐場官方獸醫必須在崗,切實履行屠宰檢疫監管職責。三是官方獸醫不得擅自指定人員實施檢疫。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指定獸醫專業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官方獸醫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協助實施檢疫。四是官方獸醫不得違反規程實施檢疫。官方獸醫要嚴格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實施檢疫,把好屠宰檢疫關口。五是官方獸醫不得違規出證。嚴禁未檢疫或者對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產品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二)嚴厲查處畜禽屠宰檢驗檢疫違法行為。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將畜禽屠宰檢驗檢疫作為屠宰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畜禽屠宰檢疫和生豬肉品品質檢驗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生豬屠宰企業肉品品質監督管理,將肉品品質檢驗作為落實生豬屠宰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肉品品質檢驗員培訓考核、肉品品質檢驗監督檢查制度,不斷提高生豬屠宰企業自檢能力。對違反有關肉品品質檢驗法律法規規定的生豬屠宰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書。要加強基層獸醫隊伍建設,健全完善駐場官方獸醫管理制度,強化對駐場官方獸醫的監督管理,對違反畜牧獸醫執法“六條禁令”和屠宰檢疫“五不得”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官方獸醫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厲打擊肉及肉製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在生產加工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生產加工企業原料肉進廠查驗、食品添加劑使用、標籤標識使用等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打擊採購未經檢驗檢疫畜禽產品和生產加工不合格肉製品及肉源摻假、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違規行為。在經營環節,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將經營者落實進貨查驗和採購記錄情況作為檢查重點,嚴厲查處採購沒有檢疫檢驗證章或者檢疫檢驗證章不全的畜禽產品,嚴厲打擊銷售不合格畜禽產品和“三無”預包裝肉製品等違法行為。對違法生產經營者,要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四)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強化部門間的協調配合,適時組織開展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專項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畜禽產品全產業鏈上的各類違法行為。要建立健全案件查處通報機制,在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和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的監管中發現、查處的違法行為,要及時相互通報。要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嚴禁“以罰代刑”、杜絕“屢罰屢犯”。
(五)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地方各級畜牧獸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畜禽屠宰檢驗檢疫及食品安全監管等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通過告知書、明白紙等方式將企業責任、義務告知畜禽屠宰企業、採購畜禽產品的市場銷售者和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宣傳屠宰行業管理和肉品質量安全知識,為強化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營造良好氛圍。
農業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