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1995-08-07
【實施時間】1995-08-07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辦法全文
(1995年8月1日
貴州省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1995年8月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97年9月29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規情況報告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99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
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具體名額由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村的規模大小和經濟發展等情況提出建議,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幾個自然村寨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寨狀況。
第三條 年滿18周歲以上的村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
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村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權利。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地方各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解答選舉中的有關問題;
(五)總結交流選舉工作經驗;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九條 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至7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各
村民小組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確定並公布選舉日、投票地點、投票方法;
(四)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五)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處理選民提出的申訴;
(六)組織選民對候選人的提名,審查候選人資格,公布候選人名單,醞釀、協商、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
(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確認選舉、選票是否有效,公布選舉結果;
(八)處理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和整理檔案,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其他事項。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權從組成之日起,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三章 選民登記
第十條 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都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每次選舉前對上一次選民登記以後滿18周歲的、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的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遷出本村的、死亡的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出生日期,以身份證或者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一條 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因婚姻、家庭關係住進本村具有選民資格,其戶口尚未遷入的,應當給予登記。
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仍然在原村居住並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應當給予登記。
外出的村民,應當進行選民登記。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布選民名單,並發放選民證。
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3日前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候選人的提出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聯繫民眾,熱心為村民服務;
(三)工作認真負責,有辦事能力,能完成任務和帶領民眾共同致富;
(四)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識。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選民直接提名。
村民選舉委員會對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布。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差額選舉。提名推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公布後,經各選民小組充分醞釀、討論、協商,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應當分別比應選人數多1人,委員的候選人人數應當比應選人數多1至2人。正式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應當按照候選人的姓氏筆劃為序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公布。對依法確定的候選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整或者變更。
第五章 選舉程式
第十六條 在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之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做好投票選舉的準備工作:
(一)核實參選人數,落實選民的委託投票人,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但候選人不能接受委託;
(二)公布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準備票箱、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單,布置選舉大會會場和投票站,設立秘密寫票處;
(三)召開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監票人、計票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十七條 投票選舉前,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應當委託其他選民代其行使選舉權。
投票選舉時,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為便於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一次性投票選舉,也可以分別投票選舉,但不能由當選的委員推選主任、副主任。
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因故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選舉人對於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本村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八條 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的,投票結束後,收回的選票應當封存並於當日集中在選舉大會會場,由監票人、計票人當眾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計票人簽字。選舉結果應噹噹場公布,並上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應選名額的選票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應選名額的選票有效。
全部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全票作廢;部分書寫模糊無法辨認的選票,可以辨認的部分有效,無法辨認的部分無效。選票應當用藍黑墨水筆填寫。
第二十條 全村選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贊成選票時,始得當選。
獲得過半數的候選人或者另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根據第一次投票未當選人得票多少順序按照差額選舉規定確定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一條 經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委員會為止。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缺額補選的時間應當在換屆選舉後2個月以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 新當選的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省民政廳統一印製的當選證書。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當在選舉結果公布後5日內召開。
第二十三條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期間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推選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工作應當在選民登記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提名前進行。
村民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戶推選1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第六章 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受村民監督。村民對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罷免意見。
本村1/5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1個月內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集村民會議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出席會議並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表決的程式和方法適用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式和方法。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行終止。違反計畫生育法規和政策的,或者連續6個月以上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免除其職務。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向村民會議書面提出辭職,辭職被接受的,其職務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調離或者遷出本村範圍的,其職務自行終止,缺額另行補選。
第二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應當及時補選。補選工作由村民委員會主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選舉程式進行。
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故缺額情況和補選結果,應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機關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阻止依法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就職的;
(二)偽造選票、虛報選票數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對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或者對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進行壓制、打擊報復的;
(四)用暴力、威脅、賄賂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毀壞選票和票箱等破壞
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辦法修正案
(2012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第二條第二款中的“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修改為“至少有1名婦女成員”;“照顧”修改為“兼顧”。 二、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5至7人組成,其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按照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當選”;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項分別修改為“(一)負責選舉的宣傳、動員工作;(二)制定選舉工作實施方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後公告;(四)確定並公告監票人、計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寫人等,並進行培訓;(八)處理並向上一級選舉指導機構報告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內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分工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並報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或者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職建議,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予以免職。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免職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公告,其缺額按照原推選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或者另行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四、第十條修改為第十一條,內容為“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應當依法進行選民登記。 “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登記期間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選舉委員會依法告知後,10日內未表示參加選舉的;不能行使選舉權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進行選民登記。 “選民的年齡計算時間,以選舉日為準。選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五、刪去第十一條。 六、在第十二條第一款的“20日前”後增加“完成登記”;將第二款中的“7日”修改為“5日”,並在該款最後增加“並公布處理結果”。 七、第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內容為“本人不願意被列為候選人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書面說明,可不列為候選人。候選人的缺額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遞補。” 八、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各選民小組”;並在“確定正式候選人”之後增加“正式候選人中至少有一名婦女候選人”。 九、在第十六條第三項“計票人”之後增加“唱票人”;同時將“直系親屬”修改為“近親屬”。 十、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修改為“投票選舉前,不能參加投票的選民,自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公布之日起的7日內以書面形式委託本村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同時告知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經核實,確認委託有效後,應當在選舉日5日前公布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名單”;“投票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會議。對居住分散的選民投票選舉,可以設立投票站。對於不能前往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的老、病、殘人員,可以在嚴格操作規程的基礎上採取專用流動票箱投票,此外一律不得設立流動票箱”;在第四款“可以委託”之後增加“公共代寫人”。 十一、在第二十條第一款句首增加“登記選民數以村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名單為準,票數按票箱中收回的選票計算”,同時將“全村選民”修改為“登記選民”;在第二款“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中的“應當”之後增加“在3日內”。 十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經投票選舉,當選人已達3人以上的,不足名額可以暫缺;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副主任暫時主持工作,主任和副主任暫缺的,由當選的一名委員暫時主持工作,直至下一次補選出主任為止。當選人不足3人,無法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的,由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暫時主持工作,直至組成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為止。上一屆村民委員會主持工作期間,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當選人應當參與村民委員會工作。 “村民委員會選舉無效,重新選舉的,應當在宣布選舉無效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缺額補選的時間在換屆選舉後3個月以內進行。依法補選缺額時,已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資格有效。”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內容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工作交接,移交內容包括:公章、辦公設施、財務賬目、資料檔案、集體資產、未完成工作等。移交清單存檔備查。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新一屆村民委員會應當自產生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中推選村務監督機構成員。” 十四、第二十四條第一、第二款調整作為第二十五條,內容為“第二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接受村民監督。 “對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要求。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罷免建議: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適合繼續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二)失職瀆職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損失的; “(三)連續3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 將第三、第四、第五款調整作為第二十六條,並在第三、第四款中的“罷免要求”後增加“或者罷免建議”;第五款的最後一句修改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有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結果應當予以公告。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實行委託投票。” 十五、個別文字及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十六、本修正案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審議意見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內務司法委員會於4月13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正案(草案)》)後,進行了認真研究,將《修正案(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此前,在《修正案(草案)》的調研和起草過程中,內務司法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了前期立法調研和文本修改,並於4月27日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民宗僑委、省人大選任聯委、省檢察院、省法院、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民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計生委、省公安廳法制局、省總工會、省婦聯等單位以及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內務司法委員會於5月7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正的必要性 1995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貴州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以下簡稱《選舉辦法》),並於1997年、1999年兩次進行了修改。《選舉辦法》頒布實施以來,為農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010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行了修訂並頒布實施。為了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結合我省實際,將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在辦法中進行規範,以適應新形式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實際需要,對《選舉辦法》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共十五項,對婦女參政議政權益保障、外出務工村民選舉權益保障、新舊村民委員會工作交接等方面進行了規範和完善。該《修正案(草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我省實際,文本較為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建議修改意見 1、將第三項第十條第二款中的“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同意,予以免職”修改為“經推選其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參會人員過半數同意,予以免職”。 2、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20日前完成登記,公布選民名單,並發放選民證。” 此外,還需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