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村民委員會是民眾自治的社會組織,村民小組不是一級組織不具法人資格。村民小組不是經濟組織,更不是行政組織。

中國大陸地區在人民公社解體以後,很多地方的村民小組暫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城區或城郊“村改居”後,就不存在村民小組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問題。村民小組為農村基層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劃分的行政編組;同時期城市街道的區劃社區的編組稱為“居民小組”。“村民小組”為大陸鄉村的農業區最基層的社會組織再延伸的編組,直接管轄的對象為農戶和村民。

村民小組以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身份開展活動時,不具法人資格;村民小組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職能活動時,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即原生產隊)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民小組
  • 外文名:The villagers group
  • 解釋:村民委員會下設立的小組
  • 性質:組織機構
發展歷史,小組規模,劃分原則,組負責人,組長職責,

發展歷史

國民政府時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當於一個農村基層組織“甲”。現今台灣地區類似的編組為“鄰”,屬於城市於“里”的行政編組、農村地區村的行政編組。
“村民小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各個時期對應的農村農業區最基層的行政編組或作業單位有:土地改革至大躍進以前為“農業合作社”(即初級農業社);人民公社時期為“生產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為“村民小組”。

小組規模

村民小組可以分別由幾戶、十幾戶或幾十戶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區可以由數戶至幾十戶的差異,人口密度高的中部、東南沿海地區多以30~50戶為主,多則近百戶。通常同一縣級行政區行政“村”的人口規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區、縣區之間不盡一致。
茂名市茂南區山閣鎮瓦嶺村小組會議茂名市茂南區山閣鎮瓦嶺村小組會議

劃分原則

村民小組按居住地區劃分,全國多數地區均在原來的人民公社時期的生產大隊所轄的“生產隊”一級設村民小組;多以自然地形分別設立村民小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設幾個村民小組,情況不一。
村民小組的名稱有的同自然村落的名稱相同,如山湖村船山組;有的用數字排序命名,如柳圩村六組、。

組負責人

村民小組的行政負責人稱為“村民小組組長”,由當地村民兼職,不脫離生產,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本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的方式比較靈活,可以由一人或幾人推薦,大家舉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對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撤換。
村民小組召開會議村民小組召開會議
組長沒有工資,一般給予少量補貼,補貼標準依照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為參照,在經濟發達地區每月補貼約為50~200元,其他地區年補貼約為50~500元。

組長職責

一、收集並向村委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
二、向本組村民傳達村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
三、協助村委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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