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旅遊業發展經費徵收管理辦法

《貴州省旅遊業發展經費徵收管理辦法》在1996.07.18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旅遊業發展經費徵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7.18
  • 實施時間:1996.07.18
第一條 為了促進旅遊資源的開發和建設,以旅遊養旅遊,做好旅遊業發展經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按照本辦法交納旅遊業發展經費。
從事旅遊經營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所得稅,財政在三年內實行先征後退,用於建立旅遊業發展經費。
第三條 徵收範圍和標準:
(一)旅遊涉外飯店、旅遊定點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的1.5%繳交;
(二)旅行社,在旅遊風景區從事旅遊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旅遊商品定點生產企業、旅遊定點購物商店,冠以“旅遊”字樣的旅遊商品貿易公司和旅遊服務公司等單位,按其營業收入的1%繳交;
(三)旅遊定點餐館按每月每餐位5元、旅遊車船公司按每月每座位2元繳交。
第四條 旅遊業發展經費的徵收,按企事業財務隸屬關係,由同級地稅部門負責代征。
對在旅遊風景區(含遊覽點,下同)從事旅遊運輸、旅遊經營服務的個體戶,由當地地方稅務所代征。
第五條 經費按季徵收或定額徵收,計入繳交單位營業成本。應徵對象應在季末後20日內交清。
第六條 地、州(市)徵收的旅遊業發展經費留成80%,上繳省20%;縣級徵收的旅遊業發展經費留成80%,上繳地、州(市)10%,上繳省10%。
第七條 旅遊業發展經費主要用於:
(一)宣傳開發國際、國內旅遊市場;
(二)旅遊資源開發及配套設施建設;
(三)旅遊企事業單位臨時性資金借款;
(四)其他與徵收管理有關的支出。
旅遊業發展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旅遊業發展經費按照有償和無償相結合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八條 徵收的旅遊業發展經費由代征部門存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專戶,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管理,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地旅遊事業發展計畫擬定旅遊業發展經費的投放對象,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同用款單位簽訂借款契約,按計畫撥付使用。用於建設項目的,應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
第九條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定期對旅遊業發展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旅遊業發展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匯總,上報上級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逾期不交納旅遊業發展經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金額的1%計收滯納金。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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